答辩状
答辩人: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揭阳市东山区新阳路
联系电话:0663—8291533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局长
就原告夏楚辉不服我局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一
案,答辩如下:
一、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不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
院的受案范围,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
书,并不符合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8种情形,也不属
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
响的行为; …… ”我局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迅速进行核查,
也及时将处理的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原告,履行了告知
的义务,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
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没
有增添原告的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属于职
务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
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原告如不服我
局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应当依照《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 ”的规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请求复查。
二、我局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
依据正确。
我局于2009年7月7日接到原告的二份举报信及附呈
的有关材料,反映广东华南通商贸有限公司揭阳榕城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