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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案件当事人揭阳市工商局的提交的答辩
www.110.com 2010-07-26 11:19

  答辩状

  答辩人: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揭阳市东山区新阳路

  联系电话:0663—8291533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局长

  就原告夏楚辉不服我局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一

  案,答辩如下:

  一、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不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

  院的受案范围,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

  书,并不符合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8种情形,也不属

  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

  响的行为; …… ”我局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迅速进行核查,

  也及时将处理的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原告,履行了告知

  的义务,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

  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没

  有增添原告的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属于职

  务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

  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原告如不服我

  局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应当依照《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 ”的规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请求复查。

  二、我局作出的群众举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

  依据正确。

  我局于2009年7月7日接到原告的二份举报信及附呈

  的有关材料,反映广东华南通商贸有限公司揭阳榕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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