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文书范本 > 反不当竞争判决书 >
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高知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3层。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大厦1号45202。

  法定代表人雷富礼(Alan.G.Lafley),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朱军,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汉族,42岁,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律经理。

  上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简称宝洁公司)自1992年以来在中国分别注册了"WHISPER"及中文对应商标"护舒宝"和"护舒宝/WHISPER"中英对应商标、"WHISPER及图形商标"和"WHISPER"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等商标。前述注册商标大多核准使用在卫生用品类商品上。此外,宝洁公司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分别注册了"WHISPER"商标。自1992年起,宝洁公司许可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WHISPER"、 "WHISPER及图形"和"护舒宝"商标。1994年及1999年,"护舒宝"品牌商品在中国举办的几次评选中中选。1998年,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护舒宝"卫生巾1997年在若干大型商场的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宝洁公司自1996年至1999年在中国投入"护舒宝/WHISPER"品牌的广告费用为305 180 000元。1999年,宝洁公司委托他人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调查,表明消费者对"护舒宝"卫生巾的认知度为99%,同年,"护舒宝/WHISPER"被列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国网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1998年8月注册了"whispercomcn"的域名,但一直未开通实际使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宝洁公司长期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在中国注册"WHISPER"、"护舒宝/WHISPER"、"WHISPER及图形"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使用"护舒宝/WHISPER"商标的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居同类商品前列。"护舒宝/WHISPER"在中国为知名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所知悉,并被中国商标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应认定"WHISPER"商标为驰名商标。域名具有识别功能,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业价值,获取商业利益。域名受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特点,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是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故国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国网公司注册与宝洁公司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客观上利用了附属于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谋求利益。国网公司明知"WHISPER"为驰名商标,仍注册与其相同的域名,且不开通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国网公司将与其无任何合理性关联的"WHISPER"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有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宝洁公司请求国网公司赔偿其因诉讼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国网公司所提宝洁公司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主张权利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国网公司对宝洁公司驰名商标的专用权造成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无效,国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二)国网公司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人民币。

  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法院无权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定"WHISPER"为驰名商标的程序违法,且也无充分证据;认定国网公司注册"whispercomcn"域名使得宝洁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行使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无事实依据;认定国网公司注册大量域名而不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没有充分证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国网公司没有违反中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的规定。不能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判决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宝洁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宝洁公司(原中文名称为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该公司于1992年2月28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WHISPER"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1997年4月28日,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美术字体"WHISPER"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1991年12月20日、1992年3月10日、1993年2月10日,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分别注册了6个美术字体"WHISPER"加图形的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1989年11月30日,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中文繁体"护舒宝加WHISPER"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1989年11月30日、1995年11月21日、1997年4月28日,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分别注册了中文繁体、中文美术简体、中文美术繁体"护舒宝"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宝洁公司为证明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注册了"WHISPER"商标,提交了该公司在瑞典、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国、泰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WHISPER"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未经过"WHISPER"商标各注册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中国驻该各国使、领馆的认证。

  1998年4月1日,宝洁公司与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宝洁公司允许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非独占性地在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上使用前述的、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美术字体"WHISPER"和中文美术简体、中文美术繁体"护舒宝"等商标。宝洁公司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在中国市场上出现的商品上英文"WHISPER"和中文"护舒宝"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对宝洁公司的这一陈述,国网公司没有提出异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