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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书
www.110.com 2010-07-26 11:18

  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郑庆生  职务:所长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菲力浦·奈特 职务:董事长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Nike Inc)

  法人代表:菲力浦·奈特 职务:董事长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伪科学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所有虚假宣传页面以同等篇幅做更正说明,澄清事实。

  3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nike.com.cn)、培训网站(www.nike-china.com)和其合作网站新浪网上,对耐克气垫鞋和弹力柱鞋的运动功能做了诸多宣传,称它能使人"跑的更快" "跳得更高",是"高速突破的加速器",是"跑王",可以"迅速恢复体力""相对地提高运动表现"具有"完美稳定性和牵引力"为运动提供"极佳保护",是篮球运动的"最佳装备",是"球鞋世界里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这些宣传违背了公认的科学原理,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即便是耐克公司的代言明星也没有认可,气垫鞋和弹力柱鞋的所有运动优势和运动保护功能无一属实,完全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伪科学虚假宣传。

  第二被告美国耐克公司,是气垫鞋和弹力柱鞋技术的实际持有者和最终解释者,同时也是部分伪科学宣传的始作俑者。二被告的伪科学宣传是一个整体,是共同的虚假宣传行为,多数宣传内容都是针对美国耐克公司及技术的吹嘘,并以第二被告的"气垫""弹力柱"技术为核心。两被告是耐克商标和上述技术的共同使用者和共同受益者,应对此虚假宣传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原告长期从事鞋类产品功能作用的基础研究、产品开发和经营。二被告的伪科学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同样从事鞋类产品经营的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 被告对气垫鞋的伪科学虚假宣传具体为:

  1 保护功能方面虚假宣传及对伤害后果的隐瞒

  宣称气垫鞋能"防止运动伤害,尤其防止胫骨痛、骨折及关节痛","能给予肌肉、骨骼及关节最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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