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执法机构 >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一)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六章专项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所谓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由此而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

  反垄断执法工作虽然复杂,但有着与所有行政执法相同的基本程序和环节,如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其中,调查取证是弄清事实真相、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基础。因此,可以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是指《反垄断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查清事实真相、正确认定违法行为而采取检查、询问、复制及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权力边界也有很大差异。如英国、美国等国家,由于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并不包括查封、扣押等具有典型强制性的权力。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如需要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先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搜查令、扣押令等授权令,才能开展调查。

  我国《反垄断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过程中以较大的权力,但在程序上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的调查权作了一般行政执法所不曾有的限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特点

  与一般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相比,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

  1.在程序中的职权位置受到高度重视。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作出特定承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经营者不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显然,在反垄断执法中,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职权是被作为独立的调查权对待的。

  在一般行政执法中,调查与取证紧密相连,调查的目的在于取证,取证情况反映调查成果。调查与取证密不可分,贯穿执法过程,体现执法工作的内容,往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才形成完整的一项行政执法决定。在《反垄断法》中,实施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均可成为独立的行政执法决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2.在实体上能够独立发挥防止垄断行为的作用。

  垄断行为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这种行为涉及内容广泛、复杂,同时又因经济形势、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所发现的涉嫌垄断行为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在理论上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但在实际中却很难行得通。尤其是在查处某些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取证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