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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可能性
www.110.com 2010-07-26 11:05

  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可能性

  公用企业并非铁板一块地具有自然垄断性,公用企业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

  首先,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传统上属于自然垄断的公用企业,有的呈现出非自然垄断的特征。譬如电信业,虽然有线电话网具有自然垄断性,但是随着移动通讯、微波和卫星传输、互联网、数字技术等的发展,包括市话、长话在内的许多电信业务,在不另建网络的情况下就可实现多家经营;而且由于成本降低,竞争者各自兴建网络也获得了经济上的可行性。有时,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需要吸收更多的投资经营者,也会导致某种自然垄断事业转而具有竞争性。

  其次,在公用企业领域,通常只有网络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其他业务则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如水电供应管线、铁道确有自然垄断性,但是诸如水厂、电厂、铁路运输公司等却是可以开展竞争的。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成立后,改变了原燃气总公司的经营模式,不仅百姓使用燃气的价格大幅度下降(约42%),使百姓得到实惠,而且通过内部的严格管理提高了职工的工作及福利待遇。这说明城市供气行业实行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是切实可行的。发达国家改革电力行业和铁路运输的基本做法就是这样。如英国将发电、输电和供电分业经营,在发电、售电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家公司开展竞争,输变电业务因其自然垄断性质则由国家电网公司独家经营,同时对输变电价格实行监管。电力改革也按照“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思路逐步推开,争取到2010年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发电市场和部分开放的售电市场。例如在我们新乡市,华电公司成立了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将与新乡火电厂等进行竞争。事实上,电信业也可在一家垄断的基础上开展竞争,由竞争者租用垄断经营的基础设施提供服务,国家只需对租赁条件加以限制和监管即可。在市场准入上做文章,将网络管理经营权经由招标特许独家经营,这样就可形成多家竞争投标的局面,中标者必须遵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特许权期满后又可通过招标选择独家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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