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公用企业 >
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之异同
www.110.com 2010-07-26 11:05

  国有企业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要求,如果将其与非公有制的公营企业设立混同,使国有企业改革完全成为制度演化,既无法走通社会主义改革之路,也无法规范地发挥公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需要设立公营企业,但公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讲,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存在的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的公营企业之间的区别是不容抹煞的,

  一、国有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是有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原则而创立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因此,国有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各个国家,即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和非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是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或公共企业、公企业。公营企业具有国家一般性质,表现出国家经济管理的共性。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将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在非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国有企业,只存在公营企业;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既存在国有企业,又存在公营企业。非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国有企、世,是因为国有 业属于公有制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营企业,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除了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特性之外,也具有国家一般性,即也具有国家一般管理要求的共性,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同非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存在表现国家经济管理共性要求的公营企业。只是,必须明确,不能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存在与非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性质的公营企业,就将社会主义国家特性表现的国有企业也混同于公营企业。

  公营企业不可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不可鱼目混珠。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有国家的存在,公营企业是普遍存在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是现阶段国家中的极少数,是新的社会制度的探索,并且是由于创立了国有企业才存在的,是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公营企业是起不到这种决定作用的,因此,不能以公营企业代替国有企业。凡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一定要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即一定要以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存在为基础。如果不能分辨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就无法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设立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能将中国的国有企业等同于其他国家的公营企业。但是,现在几乎所有的研究都没有将中国的国有企业与国外的公营企业进行区别,甚至将其他国家的公营企业也称之为国有企业,这是不合乎基本逻辑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