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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1:02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3种情形,分别是: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与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界定比较,《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有着比较广泛的涵义,即除“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之外,还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一个企业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情况。

  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是经常发生的市场行为,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因此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经营者集中,只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才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简单地说,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欲进行集中的经营者对照标准来决定是否需要申报,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必须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这就是《反垄断法》第21条确立的事前强制申报制度。其次,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依据法定的实体控制标准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允许进行集中行为。由此可见,法律要科学有效地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干预,关键是确立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控制标准。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设定了申报标准,规定符合一定规模的集中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这种规模主要以当事人本身的规模和交易的规模来确定。所谓当事人本身的规模,主要是以当事人的资产总额和年度的销售总额作为基准。而交易规模则主要是以当事人准备实施的企业集中计划中作为最终结果所核定的金额数作为基准的。在确定当事人规模或交易规模时,通常采用的依据是资产额、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1]。这三个指标中,我们该以哪一个或哪几个作为基准来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呢?

  这必须结合申报标准的功能来取舍。申报标准的功能笔者以为有两个方面,首先申报标准是给企业一个信号,提示经营者注意其集中行为因为达到这一标准而必须申报,这也就意味着经营者的集中行为有被禁止的风险。申报标准要能够实现这一功能,就必须要让企业理解这一信号,换句话说,标准要简单明确、方便易算。其次,申报标准具有初步筛选的功能,标准之下的经营者集中,法律不予干预,因而经营者也不必申报。但也不是所有必须申报的经营者集中都必然被禁止,最终的结果还有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进一步审查。所以这一阶段并不要解决所有问题,申报要能实现初步筛选的功能,其标准也应当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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