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无锡总瑞税务咨询信息部无锡惠源税务信息咨询
www.110.com 2010-07-26 13:43

  无锡总瑞税务咨询信息部无锡惠源税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27 当事人: 吴玲、裴振莉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11号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锡知初字第11号

  原告无锡总瑞税务咨询信息部(以下简称总瑞信息部),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70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裴振莉,总瑞信息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钧,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惠源税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青石路463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玲,惠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伟,江苏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总瑞信息部诉被告惠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3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0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总瑞信息部的委托代理人史钧,被告惠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总瑞信息部诉称:被告惠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晚于总瑞信息部成立时间,并在经营范围上与总瑞信息部基本相同。2004年,惠源公司采用非法手段拉拢总瑞信息部业务人员加入该公司,并擅自使用带有总瑞信息部企业名称的《入网登记表》进行业务活动,使原总瑞信息部的会员单位误认为原被告是一家单位。同时,惠源公司还在自己公司的网页上通过复制方式制作与总瑞信息部网页极为相似的、足以导致混淆的网页。这种侵犯企业名称、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总瑞信息部的合法权益,导致总瑞信息部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惠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惠源公司向总瑞信息部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惠源公司承担。

  庭审中原告总瑞信息部进一步明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为惠源公司在《华东信息日报》登报发表声明的方式。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总瑞信息部向法院提交了五份证据:

  1、《总瑞信息部聘用人员协议书》,证明杜雅敏、陈中、华满星、张建新、张云宝五人原为总瑞信息部员工。

  2、《中国税务咨询信息网络入网登记表》及相关服务费发票的复印件,证明惠源公司擅自使用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从事业务活动的事实。

  3、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单位误认为惠源公司就是总瑞信息部,惠源公司由此收取入网服务费归自己所有的事实。

  4、总瑞信息部委托代理人史钧对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国联证券三单位相关财务人员或负责人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惠源公司员工杜雅敏、华满星等人散布虚假信息,使总瑞信息部的客户对总瑞信息部与惠源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的事实。

  5、无锡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惠源公司网页上的内容大部分为抄袭、复制总瑞信息部网页的信息,足以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6、总瑞信息部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部分单位的《入网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惠源公司擅自使用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从事业务活动的事实。

  被告惠源公司口头答辩称:惠源公司并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惠源公司聘用的临时员工的行为没有经过公司授权,完全是个人行为。同时,惠源公司也没有抄袭或复制总瑞信息部的网页信息,惠源公司的网页信息与总瑞信息部的网页信息并不相同。请求驳回总瑞信息部的诉讼请求。

  惠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总瑞信息部所举证据1、3、5的真实性,惠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2,惠源公司除对入网单位为无锡天惠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入网登记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外,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本院认为,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惠源公司使用了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进行业务活动的事实。对于证据4,惠源公司认为总瑞信息部所做的调查笔录是证人证言的性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笔录内容并不真实;本院认为虽然惠源公司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由于该证人证言是对证据3《情况说明》的补充证明,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均证明的是惠源公司的员工冒用总瑞信息部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事实,故本院对证据4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由于系总瑞信息部超过举证期限提供,故惠源公司不同意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且是为证明惠源公司冒用总瑞信息部企业名称权进行业务活动的侵权情节,总瑞信息部应当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新证据,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依总瑞信息部申请在对惠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对惠源公司员工陈中所作调查笔录,在该笔录中,陈中承认使用过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联系客户,但开具发票的是惠源公司。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惠源公司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惠源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总瑞信息部企业名称,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惠源公司是否抄袭、复制总瑞信息部的网页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3、惠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经审理查明:总瑞信息部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税务咨询、代理等服务,惠源公司晚于总瑞信息部成立,营业期限始于2004年5月19日。杜雅敏、华满星、陈中、张建新、张云宝五人原均为总瑞信息部员工,2004年1月1日,总瑞信息部与上述五人均签有《聘用人员协议》,规定聘用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但在聘用期内,上述五人均已离开总瑞信息部,在证据交换及庭审中惠源公司确认杜雅敏、陈中等人已成为惠源公司员工。

  本院另查明,惠源公司在经营期间,使用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联系客户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扬名内燃机配件厂、无锡天惠超市等单位进行入网登记,并开具惠源公司的发票,收取入网费用。同时其员工杜雅敏、华满星等人还向总瑞信息部的客户散布惠源公司与总瑞信息部系同一公司或存在关联的虚假事实,也造成了总瑞信息部的客户如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误认惠源公司就是总瑞信息部,将入网费用交给了总瑞信息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