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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定波不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原告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定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06 当事人: 周定波、周厚明 法官: 文号:(2005)武知初字第3号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武知初字第3号

  原告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8栋9楼。

  法定代表人周厚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朝晖,湖北野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定波,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身份证号422427730819115,系武汉市洪山区波士电子技术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伍怡、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迈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公司)诉被告周定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朝晖,被告周定波的委托代理人伍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迈威公司诉称,被告开办的武汉市洪山区波士电子技术经营部(以下简称波士电子经营部)与原告均为生产光纤通讯产品的厂家,属经营竞争者。原告依法经营,已经在业内形成良好的商誉,所生产的迈威系列光纤转化器产品从未侵犯他人专利权。被告为打击原告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公然捏造法院曾调解解决原告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案件,向《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子产品世界》刊登公告,散布原告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消息,并多次向《电子技术应用》杂志社诽谤原告485系列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以致原告的广告被停止刊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坏。原告调查得知公告中所谓的“波士公司”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所谓的“波士电子”其实是波士电子经营部,该经营部业主为被告周定波。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誉及产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子技术应用》、《电子产品世界》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5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以下四组证据:

  1、证明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包括:(1)被告在2004第15期至22期《电力系统自动化》上的公告;(2)被告在2004.9上半月《电子产品世界》上的公告;(3)被告在互联网上的公告;(4)被告在2003年给《电力系统自动化》的传真;(5)被告以波士公司名义于2003年给《电力系统自动化》的传真;(6)被告于2004年给《电子技术应用》杂志社的传真件。

  2、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商誉及产品声誉造成损害和不利影响的证据。包括:(1)《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子产品世界》、《电子技术应用》杂志简介,证明广告的影响范围;(2)原告的产品目录,证明被告的广告对原告127种产品声誉的影响;(3)《电子技术应用》杂志社与原告的广告合同、对录音资料进行整理的书面材料,证明该杂志社因被告的传真而停止刊登原告的广告。

  3、证明原告商誉、产品声誉的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产品经营的广告发票;(3)客户调查表。

  4、证明被告经营者主体身份的证据。(1)被告的波士电子经营部个体户营业执照;(2)波士电子经营部与专利权人周云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被告周定波庭审口头辩称,(1)周定波从未刊登原告产品侵权的公告;(2)公告是由专利权人周云波以“波士电子”的名义刊登的,与波士电子经营部无关;(3)公告刊登时,波士电子经营部的营业期限已经过期,与经营部业主周定波个人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波士电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以证明经营期限已过期、经营部地址与“波士电子”的地址不同,“波士电子”不是波士电子经营部。

  庭审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004第15至22期《电力系统自动化》上所载公告, 2004.9上半月《电子产品世界》上所载公告,《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子产品世界》、《电子技术应用》杂志简介,原告的产品经营广告发票,广告合同,被告的营业执照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2004第15、16期《电力系统自动化》、2004.9上半月《电子产品世界》上的公告不是被告刊登的,2004第17至22期《电力系统自动化》上的公告是专利权人周云波刊登的,均与被告无关。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余几份证据,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于争议的主要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1、2004第15、16期《电力系统自动化》、2004.9上半月《电子产品世界》上的公告,是判断被告是否诋毁原告商誉及产品声誉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本院确认其证明力;2、2004第17至22期《电力系统自动化》上的公告是专利权人周云波以“波士电子”的名义刊登的,因原告对该部分事实已另行单独向周云波主张,且周云波对其刊登的事实表示认可,因此本案不再重复审理原告对该事实所主张的请求;3、波士电子经营部于2003年3月20日给《电力系统自动化》的传真,因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内容与其经授权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及生产销售的专利产品和原告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有关,本院确认其证明力;4、武汉波士电子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给《电力系统自动化》的传真,虽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内容与前述波士电子经营部的传真一致,但因其并不是波士电子经营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5、被告在互联网上的公告因证据未被固定,2004年7月23日《电子技术应用》杂志社转给原告的由被告于2004年1月23日给该社的传真件,因属传来证据且不能证明相关行为是被告所为,原告根据录音整理的书面资料因未经被谈话人核实,其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6、《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子产品世界》是被告刊登公告的载体,如果公告内容诋毁了原告,则杂志的影响力对原告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而杂志简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影响力,故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确认其有一定证明力;7、《电子技术应用》杂志简介,因2003年1月23日传真件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不能证明被告通过该杂志散布了虚假事实,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8、原告的产品目录所列其有127种转换器产品,因原告未提供该产品目录被固定于某一载体供客户选择的依据,对其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9、客户调查表,因其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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