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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及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及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1997-12-01 当事人: 高寿祖、刘永春、丛伟滋等人、田林 法官: 文号:536

  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寿祖,经理。

  被告:刘永春,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丛伟滋,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刘生洪,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娄景涛,无业。

  被告:党宏哲,无业。

  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银兰公司)以及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利用掌握我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与被告银兰公司共同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我公司产品销售明显下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IC卡管理系统的开发、销售,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硬件及各种资料;2、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我公司的产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被告银兰公司辩称:我公司金卡部职员虽然在原告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但是并没有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我公司经公证机关公证,从原告原有客户处拷贝出了原告IC卡技术的软件。这一事实说明,原告对自己的技术秘密没有采取过保密措施,没有要求其客户为其保密。这是原告技术秘密泄漏的原因。当今IC卡技术已经是一种公开的应用技术,原告并不享有IC卡管理系统的专有权。我公司金卡部在开发和销售IC卡技术过程中,并未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由于原告售后服务不及时,且产品、工程质量低,致使其原有客户来我公司要求服务,这是我公司的经营权利,与原告无关。我公司没有利用原告的经营秘密,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同意被告银兰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娄景涛、党宏哲辩称:我们不是银兰公司的职员,原告指控我们侵权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泰德公司自1993年投入资金,开始研制、开发IC卡管理系统,1995年完成了食堂售饭、商场管理、证件管理和考勤等系统的IC卡软件开发及硬件设计等工作,并在大专院校和企业推广使用。1995年6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党宏哲、娄景涛分别与泰德公司(甲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和协议书。劳动合同第7条约定:“(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泄漏甲方机密,乙方必须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3)乙方在受聘从事有关专利、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经营管理和开发研究的,在技术合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有关的工作,否则以侵权论”。协议书约定:所有IC卡应用技术(资料、软件程序、硬件设计),包括乙方在职期间开发出来的软件、硬件技术,都归泰德公司所有;乙方不得将此项技术据为己有或转交他人作为产品开发之用;乙方调离时,应将所有资料、软件程序、硬件设计等归还泰德公司;乙方如有任何违约行为,泰德公司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997年3月24日,被告刘永春与被告银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成立银兰公司金卡部,职员有刘永春和被告丛伟滋、刘生洪。同年4月至7月,刘永春、刘生洪、丛伟滋和被告娄景涛、党宏哲分别从泰德公司辞职。丛伟滋曾于1996年代表原告泰德公司与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签订过“贵友购物卡(IC卡)工程”合同,泰德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该合同中的全部义务。1997年3月,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卫东向泰德公司打电话,要求购买IC卡,丛伟滋接电话后通知刘永春与吴卫东接洽。双方就费用等有关事项协商完毕后签订合同时,丛伟滋才说明其是银兰公司职员,要求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与银兰公司签订合同。1997年3月26日,丛伟滋代表银兰公司与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职员罗敏签订购买IC卡合同,合同金额为16.5万元。同年5月16日,丛伟滋又与罗敏签订合同购买YPR型IC卡读写机10台,单价2250元,合计22500元。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吴卫东证实,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从银兰公司购买的10台YPR型IC卡读写机,与泰德公司读写机的区别仅为更换了一块芯片,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保密性能。1997年6月18日,银兰公司卖给北京科技大学IC卡座一块,单价3600元。北京科技大学干部康健证实,刘永春多次从该校复制泰德公司的IC卡软件。1997年7月,丛伟滋代表银兰公司与长春北希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卖给该公司YPR卡发卡管理机9台(单价2150元),软件价值1万元,金卡、银卡会员卡共计2.7万元,工程造价56350元。1997年6月23日,丛伟滋代表银兰公司与北京金越发展公司签订合同(即北京商检局工程),合同金额21700元,其中YD收费机5台,单价2850元;YDR发卡管理机1台,单价2450元;软件费用5000元。1997年7月10日,银兰公司与北京卫生学校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6813元,其中YD收费机15台,单价2450元;YDR发卡管理机1台,单价2150元;软件1套价值1万元。IC卡现被法院扣押,该工程尚未完成。1997年8月,泰德公司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经对扣押银兰公司的两台计算机进行检查发现,第一台计算机C盘LSH目录下拷贝了泰德公司IC卡管理系统软件程序14个,均有泰德公司标记;第二台计算机拷贝的程序中,部分内容上有泰德公司的标记,部分内容系对泰德公司软件的修改。在被保全的证据中,还有泰德公司TL—901S原理图2份,TL—901S外壳设计图2份,TL—901K原理图1份,TL—901S上位机源程序资料3份,TL—901S下位机源程序4份,TL—901HE下位机源程序1份,TL—901K下位机源程序1份,泰德公司的客户名单资料,泰德公司的宣传、技术资料以及资料汇总本等材料。同时发现,刘生洪在其1997年3月27日笔记中记载:对泰德公司读写机程序修改为:(1)原卡siemers4432,(2)新卡simers4432,新程序对两种卡都能使用(05/15)上位机程序只需修改configidbf文件即可,将卡类型改为B62307(发展卡密码仍为160208)。1997年5月8日的笔记中记录:“贵友程序:由于新板与旧板不太一样,e prom由一片改为四片,片选信号发生变化,因此出现e mor—0错误(读写eprom错误)。如左说明,直接从电路板飞线即可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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