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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裕兴电子技术与中山市小霸王电子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京市海淀区裕兴电子技术公司与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1996-11-28 当事人: 葛正杰、陈健仁 法官: 文号:(1995)一中知终字第72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5)一中知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岐关西路小霸王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健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男,30岁,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裕兴电子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淀海区海淀路74号颐宾饭店。

  法定代表人葛正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志远,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光荣,男,36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陈家林20排6号。

  上诉人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小霸王公司)因与北京市海淀区裕兴电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5)海经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霸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周勇,裕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志远、时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裕兴公司与小霸王公司均是学习机类产品的经营者。小霸王公司在其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文章以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态度对“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进行评价,对应使用不同技术标准的产品采用相同技术标准进行对比,混淆了两种不同类型产品的区别。并且,随商品的销售向消费者发送载有该文的《小霸王人》报,使其影响扩大。小霸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对裕兴公司的“磁盘式普及型电脑”产品从质量、性能等方面进行贬低,以抬高自己商品的声誉,足以给裕兴公司带来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1995年9月,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小霸王公司停止发放刊载有何一斌、李文造文章的《小霸王人》报(1995年第2期、总第6期),并将已寄送其经销商的尚未发送消费者的该报收回销毁;二、小霸王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向裕兴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小霸王公司赔偿裕兴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裕兴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判决后,小霸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称谓只是表明一类产品,并非专指某一厂家的某一特定产品,我们在两篇文章中本着科学、客观的态度以对比的方式如实地反映出类属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产品与普通微机电脑在性能、用途等方面的差异,根本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谓的以不科学方法对不同技术标准产品使用相同技术标准进行对比,以混淆两种不同类型产品的区别的情况;(二)《小霸王人》报作为内部刊物,其影响范围不可能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一审法院判令我们在全国公开发行的非专业性刊物上公开道歉,显失公平;(三)判令我们赔偿毫无根据。故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方的一切诉讼请求。

  裕兴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裕兴公司与小霸王公司均是学习机类产品的经营者。1995年3月,裕兴公司在原学习机的基础上,推出裕兴学习机的升级换代产品,并将该产品取名为“磁盘式普及型电脑”。1995年4月10日,小霸王公司在其主办的内部刊物《小霸王人》报(1995年第2期、总第6期)“选购指南”栏目中以专家点评的形式刊登了该公司职员何一斌撰写的《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学习机》及李文造撰写的《走出利用磁盘驱动器的误区》。两文均指出“磁盘式普及型电脑”学习机使消费者走入误区,例如:该机无从换代;文字容量太小,图表功能远不如真正微机WPS软件功能强;该机无操作系统,管理磁盘很麻烦,并且数据的读写速度慢,容错能力差,容易丢失数据,性能不稳定,质量不太可靠;售后服务困难,该机配件难以在本地买到;键盘外面拖拖拉拉一大堆线,插头又不明方向,卡上插卡,麻烦一大堆。何一斌在文章中指出,“一个朋友到北京出差,在前门一家个体商店转悠,一不小心被摆在柜台上的‘磁盘式普及型电脑’宣传单迷惑,花八百多元钱,得意洋洋地抱回家一台‘电脑’,自以为捡了便宜货。经笔者一看,细说一遍电脑之ABC,并辅之以权威报刊。该朋友才以手抚额,大呼上当”。在两篇文章的结尾处,分别写到“不要盲目追求高价格及一些华而不实的新鲜玩艺”;“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学习机,千万别被那些花里胡哨的不切实际的宣传所迷惑,买既不是真正的电脑,又不是学习机的玩艺。”至上述文章发表时止,国内学习机同行业中仅有裕兴公司的产品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名称。

  《小霸王人》报系广东省中印准字第212号批准的内部报刊,核准印数两千份。小霸王公司将载有上述两篇文章的《小霸王人》报纸在北京市、中山市等地销售小霸王学习机时随机附送给消费者。

  以上事实有(94)崇证字第215号公证书、《小霸王人》报、广东省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在竞争中采取诋毁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小霸王公司在其内部刊物刊登的其公司职员的文章中,虽然未指明所点评的是裕兴公司的产品,但在这篇文章发表时仅有裕兴公司一家的产品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名称,因此可以认定文章所指向的就是裕兴公司的产品。小霸王公司认为该名称并非指某一厂家的某一特定产品,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小霸王公司出于竞争目的,在《小霸王人》报上刊登有明确指向的评论文章,文章片面强调竞争对手产品的弱点,多处使用带有贬损、指责色彩的语言,贬低裕兴公司的产品;而且随产品散发刊登该文章的报纸,其行为客观上贬损了竞争对手的信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小霸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应予维持。裕兴公司的“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虽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属于合格产品,但并非不能将其与公众一般观念意义上的电脑进行比较。对应使用不同技术标准的产品在使用效果上进行对比,不属于不科学的方法,亦不属于虚假宣传。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据此引用法条不当,应予纠正。对小霸王公司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及损害后果依法确定,故小霸王公司应承担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非法获利难以确认,故赔偿数额以原告支付消除影响所需的费用来确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欠妥,原审法院判决“将已寄送给其经销商的尚未发送消费者的该报收回销毁”没有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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