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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与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与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高文斌、陈淑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0-06-15 当事人: 徐天杰、高文斌、陈淑贤等、张复良 法官: 文号:(1999)一中知初字第54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54号

  原告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古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张复良,社长。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武,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杰,社长。

  委托代理人齐明亮,河北省石家庄市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斌,男,46岁,汉族,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副社长,住北京市东城区大羊毛胡同3号。

  被告陈淑贤,女,57岁,汉族,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临时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鲁古村74号院2号楼132号。

  被告马世德,男,43岁,汉族,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临时工,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南里中区12楼4单元215号。

  上列第三、第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为被告高文斌。

  原告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以下简称导报社)诉被告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以下简称期刊社)、高文斌、陈淑贤、马世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导报社的委托代理人乔冬生、赵天武,被告期刊社的委托代理人齐明亮;被告高文斌、马世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导报社诉称:被告期刊社所办的刊物与原告下属的《世界电脑与通信》专刊均是面向信息产业发行的科技类刊物。1998年8月被告期刊社将原告所属《世界电脑与通信》专刊各部门的骨干工作人员近十人挖走。其中被告高文斌、陈淑贤、马世德均是原告所属《世界电脑与通信》专刊的工作人员,被告高文斌任原告导报社副主编兼专刊部主任,被告陈淑贤、马世德分别在《世界电脑与通信》专刊任广告员和发行员。上述三被告因工作关系掌握原告单位的采访、编辑。广告、发行等各环节的核心业务,熟知有关这些业务的一切商业秘密,如稿件来源、发行渠道、读者对象、广告客户名单等。这些内容均是原告单位重要的经营信息,对此,原告曾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遵守执行。被告高文斌、陈淑贤、马世德因利益驱动,在未向原告提出正式申请、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又未进行工作移交的前提下,跳槽到了期刊社,带走了原告办报所涉的最重要的资料和信息。被告期刊社的工作人员在其发给客户的函件上宣称原告的《世界电脑与通信》已更名为《计算机与网络》,违法冒用原告专刊的名义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原告的专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人采编,又没有稿件来源。被告期刊社利用其从原告处挖走的工作人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广告客户名单),并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原告的广告客户带到被告处,致使原告的专刊到98年年底没有一份广告业务。原告原有的客户资源由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已损失殆尽,给原告造成了至少6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二期刊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行诋毁原告并冒用原告所属专刊的名义发行期刊;2.期刊社在《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期刊社及高文斌、陈淑贤、马世德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4.期刊社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被告期刊社辩称:原告不应将我社追加为被告。理由为:1.我社聘用高文斌是在原告多次在报纸声明免去高文斌的职务、其行为均与该社无关的情况下,经与高文斌协商并征求原告的意见后才决定的。原告自己不用的人才不让别人使用是没有道理的。至于原告诉称我社挖走其十余人毫无事实根据。2.原告诉称其专刊被擅自更名一事,经我社查证并非我社工作人员所为,而是一个叫马世德的个人所为。对此,我社已向马世德提出严正交涉。马世德已道歉并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消除了对原告和我社造成的不良影响。3.原告诉称我社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属无稽之谈。我社所刊登的广告客户都是公开的,在多种媒体上都可以找到一个客户也可以在多个媒体上发布广告,因而客户名单不是商业秘密。此外,我社也未得到高文斌等人从原告处带来的客户名单,也就更谈不上使用原告所谓的客户名单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文斌辩称:我自1994年11月在原告导报社任《世界电脑与通信》专刊部主任以来,为该刊物的生存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该刊物也曾一度创收不菲。但自1997年以来,由于新兴相关媒体的出现,竞争对手也从三家发展到几十家,使该刊物遇到了严酷的竞争。为此,我曾多次上书导报社领导,分析并汇报了作为一个有十多年办报经验并一直担任上层重要职务的新闻工作者所警觉到的市场竞争的浓烈的火药味,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相应的措施。但导报社领导继续延用旧的经营方针,导致该刊物的广告收入日趋下降,到1998年7月已是举步维艰了。1998年8月3日我提出辞职,并于8月20日办完了交接手续。1998年8月底,我受聘于《计算机与网络》任副社长。该刊物目前的处境是市场经济选择的结果。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淑贤辩称:我原为原告导报社《世界电脑与通信》专刊的临时工,与该刊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到《计算机与网络》是正常的人才流动,且我在离开前都作了交接工作,我所收集的有关公司的名单都保存在发行部且已移交,并没有带走。我是普通工作人员,不掌握核心业务,也不熟知有关这些业务的一切商业秘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世德辩称:我原为原告导报社《世界电脑与通信》专刊的临时工,没有与该刊物签订劳动合同。我后来到《计算机与网络》工作仍为临时工。作为发行人员,我由于不了解情况,将被告的《通信技术与发展》更名为《计算机与网络》,误认为《世界电脑与通信》更名为《计算机与网络》,并错发了传真。但错发的三家单位中没有一家是原告的广告客户,并在第二天及时进行更正,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了影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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