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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与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不正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与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1-09-18 当事人: 冷雪峰、张保华 法官: 文号:(2001)二中知终字第139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二中知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为华,北京花卉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庆祥,北京花卉服务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冷雪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正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花卉服务公司、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1)朝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00年12月25日,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公司)以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太公司)对其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莱太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139910元。莱太公司答辩称,花卉公司开办的亮马河鲜花早市不具备合法手续,不应享有合法权益,我公司未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意花卉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花卉公司开办的亮马河鲜花早市属于北京花卉交易市场的一部分,依法取得了《市场登记证》,花卉公司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莱太公司在他人企业门前宣传推销自己企业的行为应属不妥,但尚不构成对花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花卉公司的诉讼请求。

  花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莱太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莱太公司上诉请求判定花卉公司开办的鲜花批发早市是非法市场,驳回花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花卉服务公司、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均撤回各自在一、二审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710元,由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与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各负担15710元(均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范武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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