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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培训中心与赵某、B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10313号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慧源,校长。

  委托代理人蒲京,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昌明,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源。

  被告《东方美食》杂志社。

  本院于2004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诉被告赵春源、《东方美食》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0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撤回对被告赵春源、《东方美食》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审 判 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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