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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北京B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朝民初字第19424号

  原告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首都钢铁公司地质勘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庆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俊峰,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辽宁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轧辊委11组,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大厦1602室。

  委托代理人刘庆茹,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外贸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果,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天喜,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河南焦作解放区胜利北街7号楼304室,现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宿舍。

  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埠信维公司)诉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环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埠信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茹、柴俊峰,东方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果、郭天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埠信维公司诉称,2004年3月3日,我公司发现东方环球公司网站上的重点工程业绩宣传内容与我公司广告完全一致,其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又恰是从我公司跳槽过去的人员陈建涛和张家亮。经调查,陈建涛跳槽后还向我公司的老客户提出交易要求,并提供干扰性产品报价,直接导致我公司正常交易失败,损失预期收益16万元之多。东方环球公司虚构业绩,假冒生产者,公开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其目的就是为了与我公司进行市场竞争,削弱我公司的竞争力,损害我公司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从而抬高其竞争地位。东方环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故我公司起诉,要求东方环球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就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就干扰报价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东方环球公司辩称,华埠信维公司所诉广告宣传问题、向其老客户提出交易要求、降价排挤等事实均不存在,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华埠信维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显示屏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电子显示屏、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东方环球公司成立于同年4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安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及转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产品等。陈建涛原在华埠信维公司任职,2003年9月离开该公司到东方环球公司任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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