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9192号

  原告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二街7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丽,女,满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IT技术工作室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七号。

  原告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昊天公司)诉被告沈丽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宇昊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沈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宇昊天公司诉称:我公司出资建设了“东北人在北京”(//www.dbrbj.com)网站,对网站的整体设计和图片、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网站自2003年创建至今,得到众多界内人士的好评和认可,逐渐发展成为在北京的东北人网上的交流场所。我公司主要以该网站开展网络建设、商业宣传、技术交流、计算机服务等业务。2004年我公司发现IT技术工作室网站(bply.51.net)上的《防病毒技巧》、《网线的种类》、《域名常识》、《网站的商业价值》四篇文章系嵌套链接自我公司网站,使网友误以为页面系IT技术工作室所创作,损害了我公司的商业利益。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与IT技术工作室网站相同,IT技术工作室的行为目的是利用所链接的内容增加网民的浏览量和网站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经调查,该网站是IT技术工作室所建立的,该工作室正在筹备中,未取得营业执照,沈丽为该工作室负责人,其应对IT技术工作室的行为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网页;2、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4、被告向我公司支付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4)京证经字第07955号公证书;2、2004年8月IT技术工作室负责人沈丽致我公司的信函;3、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费发票。被告沈丽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沈丽辩称:1、IT技术工作室与原告没有经营上的竞争关系。IT技术工作室网站的建立宗旨是普及计算机知识,宣传IT技术工作室的业务。IT技术工作室还在筹建过程中,没有真正运转经营,故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2、互联网的生命就是互联(链接),链接是互联网上通用的行业惯例,法律并没有规定链接属于违法行为,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下,我方实施的行为没有违法,不是侵权行为。3、我方承认在链接时没有得到原告同意,但在原告提出后,立即撤掉了链接,并已书面致歉。4、我方没有侵犯著作权,且IT工作室正在筹建期间,没有任何收益,原告也没有提交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故原告提出2000元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