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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和家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不正当竞(2)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被告中孚律师事务所答辩称:该所和在该所执业的律师以及原告伍和家均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因此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指控两被告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阳答辩称:其同意第一被告中孚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原告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其本人是以中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执业,因此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伍和家系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年9月,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编辑《200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黄页》(以下简称《黄页》)。在该《黄页》第282页中载有中孚律师事务所的简介。其中包括“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孚所”)是1996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同志曾于1996年7月8日亲笔为中孚所题词‘作人民的好律师,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题词已成为中孚所全体律师多年来执业的行为准则”等内容。

  2004年5月13日,经伍和家申请,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公证了如下事实:在地址栏键入//www.zhongfulaw.com/1.htm,则进入中孚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在“中孚律师事务简介”栏中载有“中孚所现有注册律师五十余人,其中绝大部分拥有国内或国外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内骨干律师分别在全国律师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担任重要职务,或在北京律协担任领导职务”等内容;该网站上还附有肖扬同志1996年7月8日的题词“做人民的好律师维护法律的尊严”。伍和家支付公证费800元。

  在庭审期间,证人何仁泰出庭证明:其曾经于2004年2月12日致电中孚律师事务所,得知向阳的手机号之后,其以学生家长的身份与向阳通话并将通话内容以电报的方式发给伍和家;向阳在电话中说伍和家不是北京注册律师,同昊林律师事务所没有注册登记,郝国栋上诉肯定被驳回,千人诉讼受理开庭,如果郝国栋还是请伍和家做律师他只要一个回合就能让伍和家闭嘴,赔偿一案已有1300多人同他签订委托合同,胜诉有绝对把握。同时何仁泰承认其与郝国栋存在亲属关系。向阳及中孚律师事务所对证人何仁泰所陈述的事实均不予认可,并提出证人何仁泰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

  2004年2月12日,根据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公证确认如下事实:网易网站于2004年2月3日在国内新闻页刊登了题为《海城豆奶事件中毒学生家长联合进行千人诉讼》、《海城豆奶事件多名中毒学生出现后遗症》的文章。2004年8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在凤凰网站的凤凰周刊2003年第12期(总第109期)刊登了《海城四千学生中毒惊天事件》和《官员问责直指海城政府》两篇文章,在上述凤凰周刊2004年第12期(总第145期)“民生”一栏刊登有《“豆奶后遗症”袭击海城》的文章。向阳承认曾经致电凤凰网,《“豆奶后遗症”袭击海城》一文中只有一句话是他讲的,其余均为学生家长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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