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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ONHOLDINGS株式会社等诉腾讯科技(深圳)不正当竞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NEXONHOLDINGS株式会社等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8564号

  原告NEXON HOLDINGS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驿三洞696-34,Inforstorm Building 6楼2号。

  法定代表人金正宙(Kim Jeong-ju),代表董事。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NEXON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驿三洞694-11。

  法定代表人金正宙(Kim Jeong-ju),代表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众合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10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米伯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立章,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武,男, 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119号。

  NEXON HOLDINGS 株式会社、NEXON株式会社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北京万众合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众合力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NEXON HOLDINGS 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矫鸿彬,NEXON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矫鸿彬,被告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琦、许梅,被告万众合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立章、陈浩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NEXON HOLDINGS株式会社、NEXON 株式会社诉称,原告NEXON HOLDINGS 株式会社于2005年10月11日由“NEXON株式会社”(以下称原NEXON株式会社)更名而成。作为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和运营公司,原NEXON 株式会社于2001年开发了休闲网络游戏BNB并开始在韩国运营至今,于2002年7月26日在韩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NEXON株式会社于2002年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进行合作,由盛大代理原告于2003年以“泡泡堂”之名在中国运营该游戏。该游戏规则简单,老少皆宜,在中国推出后便拥有了良好的市场基础,是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休闲网络游戏。由于公司名称变更,BNB游戏的著作权人也于2005年10月11日变更为NEXON HOLDINGS 株式会社。原告NEXON株式会社于2005年10月11日由原NEXON株式会社分立设立,并于分立之日起受让BNB游戏的著作权。因此,BNB即泡泡堂游戏的著作权在2005年10月11日前由原告NEXON HOLDINGS株式会社享有,之后则由原告NEXON株式会社享有。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于2004年底开始运营一款名为“QQ堂”的网络游戏,该游戏系被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许可给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经对比,QQ堂在游戏形式、内容、美术编辑等诸多方面抄袭了BNB/泡泡堂游戏,不仅侵犯了原告对BNB/泡泡堂游戏作为整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操作方式等多种作品的著作权。此外,“泡泡堂”游戏的名称在中国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堂”这个字形象地结合了游戏自身的特点,使游戏更加吸引人。而腾讯公司将侵权游戏命名为“QQ堂”,同样是“某某堂”的形式,很明显利用了“泡泡堂”在中国市场上的成功影响力,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使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其带来了非法的经济利益,同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万众合力公司为公众提供了“QQ堂”游戏的充值卡销售服务。由于腾讯公司的“QQ堂”游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万众合力公司销售“QQ堂”游戏充值卡及相关产品的行为,应属被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请求法院:1、认定腾讯科技公司开发、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网络游戏“QQ堂”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运营“QQ堂”网络游戏或删除侵权内容;2、判令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法制日报》和《计算机世界》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50万元;4、判令万众合力公司停止对侵权游戏“QQ堂”提供的充值卡销售服务及其他相关产品的销售行为。

  被告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腾讯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开发商及移动增值服务提供商。2003年底,腾讯公司经过自主研发,在本公司QQ.com门户网站的QQ 游戏栏目中推出了“QQ堂”网络休闲游戏,受到广大QQ 用户的喜爱。腾讯公司对该游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向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计算机软件和图形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相关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许可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及运营“QQ堂”游戏。对于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首先,原告并未以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共同或分别作为泡泡堂游戏的著作权人,并且,即使其证据成立,泡泡堂游戏的著作权属于NEXON株式会社,NEXON HOLDINGS株式会社无权作为原告来起诉。其次,QQ堂与泡泡堂不存在实质性相似问题,原告所称抄袭没有事实根据。第三,QQ是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腾讯公司以其命名自己的网络游戏无可非议。QQ堂是腾讯公司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向QQ用户提供的游戏服务,玩家必须通过特定的地址、使用特定的QQ号码才能下载并进行游戏。玩家不可能仅仅因为“QQ堂”与“泡泡堂”两款游戏在名称上同有一个“堂”字而产生误认。且原告作为外国公司,没有在我国经营网络游戏的资格,不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故原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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