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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诉屈广鑫、屈文福不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诉屈广鑫、屈文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12-12 当事人: 陈进霞、屈广鑫、屈文福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3633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3633号

  原告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侯庄子村北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进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广鑫,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业主,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梨园35号院1户。

  委托代理人冯丽华,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文福,男,汉族,1950年1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梨园35号院1户。

  原告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亨美利嘉公司)诉被告屈广鑫、屈文福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美利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进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华,第一被告屈广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丽华、第二被告屈文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亨美利嘉公司诉称:2002年5月,我公司开始经营地处门头沟区与石景山交界的双峪环岛东路南的美商建材家俱大世界,此后将其改名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2004年6月7日,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亨美”文字商标。同年12月31日我公司撤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时,将门口招牌中的“亨”字摘走。几天后,屈广鑫和屈文福又找人做了一个“亨”字挂上,继续使用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的名称。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屈广鑫系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业主,屈文福系该销售中心的实际经营者,亦系我公司撤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后的实际经营者。由于两被告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商号,引人误认为是我公司仍在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二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市场(即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使用我公司的”亨美”商标、商号;2、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损失2049915元。

  被告屈广鑫辩称:首先,原告申请注册的“亨美”商标还处于受理阶段,其对“亨美”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申请人是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并不是原告。其次,原告的企业名称为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其字号应为亨美利嘉,而“亨美”仅是原告字号中的两个字,因此“亨美”不能等同于原告的商号。再次,我于2005年1月1日承租了屈文福的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的全部使用面积,然后分租给各位经营者,各位经营者都是独立经营,我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的招牌是屈文福于2002年1月初为大厅建筑物的命名。原告的初次工商注册登记的时间是2002年5月28日,名称为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是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中的24平米,经营范围与我不同,不存在同行业竞争的问题。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屈文福辩称:我于2005年1月1日前已和屈广鑫达成协议,把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租给屈广鑫,由屈广鑫自办工商执照独立经营,债权债务与我无关。原告与我签订的协议,只是对原告承租期间多收款项以及原告撤出后的客户售后服务问题进行了约定,且相关问题已由屈广鑫负责解决。因此,我并非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的实际经营者,我与此案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01年12月3日,屈文福与陈进霞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陈进霞承租位于门头沟区双峪环岛东路南的美商大世界,自主经营,租赁期为2002年1月8日至2005年1月7日。

  2002年5月28日,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进霞,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具、办公用品、五金交电、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展览展示活动等。此后,亨美利嘉公司与陈进霞共同经营美商大世界,并将名称变更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经营方式为招揽商户展览、销售家具,收取场地租金、进行售后服务。2004年6月7日,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亨美”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该申请目前仍处于审查阶段,尚未进行初审公告。

  2004年12月25日,陈进霞代表亨美利嘉公司与屈文福签订协议,约定屈文福与陈进霞签订《租赁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解除,在此之前撤出厂家的质量保证金交亨美利嘉公司,售后服务也由该公司负责。2005年1月1日以后继续经营者的售后服务由屈文福负责。此后,亨美利嘉公司撤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并将门口招牌中的“亨”字摘走,继续在苹果园家具城、天大建材城开展招揽商户展览、销售家具,收取场地租金、进行售后服务的业务。

  屈广鑫系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业主,该中心于2004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核准登记。2004年12月10日,屈文福(屈广鑫之父)与屈广鑫签订《租用合同》,约定由屈广鑫承租家具建材大世界,自主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九万元,按月交纳给屈文福,屈文福对预收款部分有监督权,预收款折抵租金。2005年1月原客户与陈进霞签订的使用合同及售后服务由屈广鑫负责。

  2006年4月10日,经亨美利嘉公司申请,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对位于门头沟双峪路南的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所使用的商号现状和其内的商户经营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和商户名片的内容显示,招牌名称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展厅入口处有“亨美玻璃大全”字样,厂商名片中的地址栏中有“亨美建材城”字样。

  屈广鑫承认,在其承租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后,其经营方式为招揽商户销售家具、建材,收取场地租金,其收取商户的场地租金时,对外使用的收据中均盖有“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售后服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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