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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因特软件(北京)诉北京安博士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金建杭、黄孝铉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0818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民初字第20818号

  原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汇众科技大厦211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赓,男,汉族,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2003、20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孝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中涛,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珺、唐赓和被告安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郑中涛、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风公司诉称:被告研发的“AhnLabASPAgent”软件将原告研发的“上网助手”产品错误地认定为间谍软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及其他合法权益。被告在其网站上将间谍软件解释为“在有害程序中侵害用户私人生活的恶意程序”,并告知用户间谍软件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密、系统速度变慢、由于Bug会出现系统故障、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由于被告的错误评价,使用户对该产品的性能产生怀疑,降低对该产品的信赖度和忠诚度。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以下方式停止侵权行为:(1)“AhnLabASPAgent”软件的现有各版本及以后各升级版,均不得在扫描过程中将“上网助手”提示为间谍软件;(2)对于已经下载“AhnLabASPAgent”软件的全部用户,应在其启用扫描时,自动对软件进行升级不再将“上网助手”提示为间谍软件;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判决被告在其网站(www.ahn.com.cn)、雅虎中国网(www.yahoo.com.cn)、新浪网(www.sina.com.cn)、《北京晨报》及《京华时报》刊登声明,就其损害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国风因特道歉;4、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而支付包括公证费(人民币6000元)在内的合理开支;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安博士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存在明显的主体错误,1、原告并非适格的原告,2、原告起诉对象错误;二、被告并未提示上网助手为“间谍软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相关软件并不侵犯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1、被告生产插件删除工具软件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经过了公安部的权威测试和认证,2、被告作为软件的生产、销售商,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软件的所有检查、治疗行为均由用户自主完成,3、插件删除工具软件对计算机具有间谍软件特征的文件进行检查治疗,亦非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个软件进行,即无对原告产品侵权的故意,4、被告的软件具有隔离软件的恢复功能;四、上网助手软件具有不良软件特征;五、本案诉争的yasfsks.dll文件被众多的安全厂商开发的软件提示为cnsmin,业界公认yasfsks.dll文件存在风险,并建议删除。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一、反间谍高手软件V2.0〔简称:Spyzero〕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1月10日。

  二、根据(2006)京国证民字第01018号公证书记载:

  ⑴国风公司代理人王涛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时间为2005年12月21日),通过局域网登录cn.zs.yahoo.com网址,下载安装“上网助手”软件,并通过局域网登陆//www.ahn.com.cn网站下载安装安博士间谍软件专杀工具“AhnLabASPAgent”软件,以及进行查阅所使用计算机加装软件状况、上网浏览等相关操作的全过程。

  ⑵点击计算机“开始-控制面板”进入“控制面板”项,点击其中的“添加/删除程序”,显示该计算机“当前安装的程序”。

  ⑶下载、安装“上网助手”,并通过进入该计算机控制面板查询“当前安装程序”。

  ⑷点击InternetExplorer(“IE”),使用IE工具条上“上网助手”(原“雅虎助手”)中的“IE修复专家”,查看其中的“功能简介”、“一键修复”、“高级修复”、“导出扫描报告”的状态。

  ⑸点击“本地磁盘(C:)-ProgramFiles-Yahoo!–Assistant-Assist”,证明“上网助手”在正常情况下,应包括“yasfsks.dll”文件。

  ⑹查看注册表文件,显示在安装“上网助手”后,注册表中存在“yasfsks.dll”文件。

  ⑺点击“IE-工具-Internet选项”,查看弹出对话框中的“高级”项,显示“启动第三方浏览器扩展”。

  ⑻自被告网站下载“AhnLabASPAgent/Spyzero”软件,安装该软件后对计算机进行扫描并按照默认选项点击“治疗”。

  ⑼点击“本地磁盘(C:)-ProgramFiles-Yahoo!–Assistant-Assist”,显示运行“AhnLabASPAgent/Spyzero”软件之前存在的“yasfsks.dll”文件无法找到。

  ⑽点击IE,使用IE工具条上“上网助手”中的“IE修复专家”,显示无法使用。

  ⑾重新启动计算机后,点击“本地磁盘(C:)-ProgramFiles-Yahoo!-Assistant-Assist”,显示“yasfsks.dll”文件仍无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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