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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抚松制药厂与天津市中央制药厂不正当竞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吉林省抚松制药厂与天津市中央制药厂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1998-07-14 当事人: 张开顺、聂振生、赵树华、周荣林、刘彤、梁秀生 法官: 文号:(1996)经终字第264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6)经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抚松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张开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顾飞天,天津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绵麓,天津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抚松制药二厂。

  法定代表人:聂振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葛平平,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汉,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锦麓,天津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中央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周荣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该厂副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三呼庄鑫兴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梁秀生,该厂厂长。

  上诉人吉林省抚松制药厂(以下简称抚松制药厂)、吉林省抚松制药二厂(以下简称抚松制药二厂)、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中央制药厂(以下简称中央制药厂)、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三呼庄鑫兴印刷厂(以下简称鑫兴印刷厂)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方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包装装潢图案由中央制药厂与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土产公司)于1976年7月委托外人原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化工公司)美术师王明亮进行设计。二委托单位在委托时,讲明是为'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改换包装。王明亮设计出了由一棵人参、英文(panax ginseng extractum)及中文'人参精'三字组成且在左上角绘有'松树牌'商标的彩色图案。该图案交付后,王明亮收到中央制药厂支付的稿费29元人民币。随后该包装装潢盒由案外人天津市东方红印刷厂印刷,并于同年底由中央制药厂和外贸土产公司使用在'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产品包装上。'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第中央制药厂生产,由外贸土产公司销售出口。1986年10月,外贸土产公司的中药部门与外贸化工公司的西药部门合并组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医保天津分公司)。1988年11月,医保天津分公司根据天津市对外贸易局(88)外贸管192字第1351号文件改称'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该文件同时规定医保公司对原名称只能使用至1989年底。'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由医保公司继续包销出口,该包装装潢一直使用至今。在该包状装潢上注明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为:中央制药厂和外贸土产公司或医保天津分公司。'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于1980年、1981年分别被天津市政府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优质产品称号,1983年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授予的荣誉证书,1983 年、1988年两次被授予国家银制奖。1987年至1991年,医保天津公司和医保公司在国内外多种刊物上宣传 '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共支付广告费28万美元。1989年7月'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被列入美国《健康食品》杂志最畅销商品排名榜。1993年,医保公司经营的'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全年出口创汇366万美元,1994年上半年出口创汇210.5万美元。

  1993年底,国经公司委托王明亮设计'林海牌'人参精口服液包装装潢,王明亮绘制了有一棵明参及明参暗影的铅笔草图。1994年1月6日,王明亮与国经公司签订协议,王明亮同意国经公司使用该设计图案。同年3月25日,国经公司与抚松制药厂签订意向书,定由国经公司提供人参精口服液包装装潢草图,抚松制药厂对草图进行修改,修改后确定的图案应经国经公司和有关国外客户认可。之后,抚松制药厂委托案外人吉林省抚松县印刷厂职工王宏传在王明亮所绘铅笔草图的基础上,修改绘制了'林海牌'人参精口服液包装装潢图案。王宏伟将一棵明参及暗影改为两棵明参,并绘制成彩图,随后,抚松制药厂委托鑫兴印刷厂印刷该装潢。'林海牌'人参精口服液由抚松制药二厂生产,以抚松制药厂名义经销。该双方于1994 年5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产品出口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由抚松制药厂承担。同年6月23日,国经公司与抚松制药厂签订协议书,就出口'林海牌'人参精口服液的质量、规格、盒标图案、包装进行了约定。7月,抚松制药厂委托抚松制药二厂与国经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国经公司代理出口'林海牌'人参精口服液。自当月起,实际由抚松制药厂、抚松制药厂供货,国经公司自营出口该产品。'天字号'人参精口服液包装装潢由国经公司的客户一美国公司设计、制作墨图并委托国经公司负责印刷等事项,该装潢亦由鑫兴印刷厂印刷。'天字号'人参精口服液系抚松制药二厂生产,于1994年9月开始由国经公司经营出口。1990年医保公司与抚松制药厂均在第67届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登'松树牌'人参精口服液及'林海牌'人参精口服液(原包装)广告。 1994年4月,医保公司原中成药科业务员秦桂荣调至国经公司进出口处医药保健品部工作。随后,医保公司原中成药科科长黄仁凤、副科长吕志祥亦先后调入国经公司进出口处。1995年5月2日,抚松制药厂对'林海牌'装潢以'盒贴'名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2月11日授予其专利权。1994年12月,国经公司的另一美国客户将讼争之'林海牌'口服液包装装潢,在美国进行了版权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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