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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德系统技术公司等与意大利傲时公司不正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上海申德系统技术公司等与意大利傲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0-10-30 当事人: 蒋佑熙、吴冰、潘托•铁托 法官: 文号:(1999)知终字第6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知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德系统技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945号。

  法定代表人:蒋佑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念恩,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德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88号三号楼东a。

  法定代表人:吴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大利傲时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托•铁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耀辉,辽宁省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申德系统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上海申德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大利傲时公司(以下简称傲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傲时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29日,注册登记时间是1985年10月17日,公司名称为ospantosrl(傲时),公司性质为单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意大利川域素省,注册资金为9900万意大利里拉,法定代表人潘托•铁托。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和生产木材和农业产品的干燥设备;生产工业和建筑用的保温幕墙;一般的通用机械建造。1985年12月22日,该公司由原傲时公司更名为傲时潘托公司。

  该公司在意大利申请了傲时牌产品的商标注册,其向中国推销产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该公司及其独家代理商香港协昌木业机械有限公司通过在中国参加各种木工机械展览会向中国推销产品;另一种是该公司向代理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即深圳、开原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傲时牌干燥设备的零部件。为了达到销售国的,该公司制作了各种不同版本的广告册,并利用其中的图片、文字说明、示意图等介绍该公司的产品。该画册在意大利于1986年正式出版。

  系统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24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1o万元,其经营业务包括生产木材干燥设备。该公司于1995年停止生产干燥设备。同年5月3日,木业公司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o0万元,其经营业务中包括木材干燥设备。

  1993年,傲时公司的代理商发现系统公司利用其公司画册中的干燥设备图片制作宣传品向客户散发,即发表声明,提出抗议。此后又发现系统公司、木业公司陆续使用其公司画册中的图片。系统公司自1993年9月起至1995年11月止,在参加广州第三届国际木材加工机械技术系统展览会、北京第四届国际木工及家俱机械设备展览会、上海第四届国际林业及木材加工机械技术交流展览会以及在与吉林省泉阳林业局计划处、香港英伟贸易公司洽谈生意时,向客户先后散发的'申德木材于燥设备用户报告'宣传画册中,有九张或五张图片是从意大利傲时公司的中英文广告画册中抄袭的。木业公司自1995年8月至1997年6月,在与吉林省泉阳林业局计划处、香港英伟贸易公司洽谈生意时,将系统公司的'申德木材干燥设备用户报告'寄给客户进行洽谈业务,该资料中有五张图片是从意大利傲时公司广告画册中抄袭的。同时,木业公司在大连国际家俱、灯饰及木工机械展览会、上海木工机械展览会、四川成都木工机械展览会上向客户散发的广告画册中有一幅'干燥设备原理图',系从意大利傲时公司广告画册中采用桌面拼接技术抄袭的。

  系统公司、木业公司于1997年1o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产品销售情况记载,系统公司自 1994年至 1995年共销售干燥设备六十余台,总销售额为14,237,81o元;木业公司自1995年至1997年共销售一百余台,总销售额为23,398,31o元。1998年9月1日,两公司再次提供财务状况,系统公司销售额为2,733,000元;木业公司销售额为14,2o5,o44.66元。

  傲时公司以系统公司、木业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广告图片权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市场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意大利傲时公司对其设计制作的广告画册(含工作原理图)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傲时公司制作的关于木材干燥设备的广告画册受中国法律保护。系统公司、木业公司宣传资料中的工作原理图经鉴定系使用傲时公司画册中的'工作原理图'经桌面拼接而成,因此,系统公司关于广告画册非傲时公司作品并已停止使用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系统公司、木业公司自1993年起未间断使用傲时公司的宣传画册,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傲时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系统公司、木业公司为推销其于燥设备产品,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激时公司的画册及工作原理图,在全国各种展销会上和洽谈生意中宣传自己的产品,目的是利用傲时公司的产品设备及产品优势,达到排斥竞争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其所进行的虚假宣传,误导了客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系统公司、木业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竞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傲时公司选择二被告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本案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因二被告不配合审计,故以二被告1997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供的销售获利额为根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申德系统技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847,562元;二、被告上海申德木业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679,662元;三、上述上海申德系统技术公司、上海申德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应付款项逾期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四、本案的财产保全费20,000元、审计费1o,ooo元、鉴定费5oo元,合计30,5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51,51o元,由上海申德系统技术公司承担21,51o元,上海申德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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