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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华计算机网络域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华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8-13 当事人: 俞建东、李华 法官: 文号:(2007)石民初字第56号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石 嘴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平瑞,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矿安路南南小区16-1-7号。

  委托代理人蔡树志,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轴承公司)与被告李华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环轴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平瑞,被告李华的委托代理人蔡树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业生产中小型深沟球轴承、外球面轴承和圆锥滚子轴承企业,下属企业5家和参股公司一家,总资产达5亿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5.5亿元。目前拥有35条国内最先进的全自动轴承生产流水线,年产轴承约3000万套。原告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拥有一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工程师领衔的技术研发队伍,年平均开发新产品三十余种,公司管业和钛业方面的铸造技术在国内达到领先水平,产品在海内外深受客户的好评;特别在滚动轴承震动噪音、密封、润滑、轴承寿命等方面的研究居于领先水平,并在轴承关键工艺、关键配件和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大量的应用成果,掌握和拥有了一批轴承制造核心技术,产品技术水平、质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原告“NWH”商标系原告品牌商标,注册于2001年,该商标核准注册后,被广泛使用于产品及服务。“NWH”商标产品在全国各大城市成立了50多家五环集团轴承营销代理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网络覆盖各个省市,在占领国内市场的同时,产品还畅销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地区,强力打造了“NWH”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该商标产品2004年总产值5亿元,2005年总产值5.7亿元,2006年总产值5.6亿元;年上缴利税上千万元;2004年-2006年出口金额平均为900万美元。原告先后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宁波市名牌产品、宁波市知名商标等荣誉。为了维护用心血造就的“NWH”商标,原告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NWH”品牌宣传,仅2004年-2006年,“NWH”商标广告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使得相关公众对“NWH”商标具有极高的知晓程度。因此,原告认为原告所拥有的第七类第1910106号“NWH”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擅自抢注了“NWH-BEAR.com”域名并进行商业销售活动,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NWH”驰名商标的严重侵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拥有的第7类第1910106号“NWH”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NW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NWH-BEAR.com”域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21000元。

  被告李华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主观上没有恶意和过错,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也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类证据:

  第一类证据共7组。关于第7类1910106号“NWH”商标及原告基本情况的相关证据。

  1-1第7类1910106号“NWH”商标注册证;

  1-2“NWH”商标注册主体变更证明;

  1-3“NWH”商标在国外注册证;

  1-4原告营业执照副本;

  1-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1-6企业简介及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7原告公司厂房、生产线、生产设备及产品相关情况的说明。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正常、“NWH”商标产品系原告自有品牌的产品,且已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第二类证据共7组,关于第7类第1910106号“NWH”商标已是事实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

  2-1关于第7类第1910106号“NWH”商标防御性注册及最早使用、实际使用的证据共5份。(1)第7类1910106号“NWH”商标注册证;(2)“NWH”商标国内防御性注册情况;(3)“NWH”商标的国际商标注册证;(4)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5)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证明“NWH”商标于2002年依法在中国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原告系该商标的专用人以及原告重视对商标的保护,除在国内注册外,还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注册。

  2-2国家有关部门和原告自身依法保护“NWH”商标专用权的证据共5份。(1)原告公司的商标管理制度;(2)-(5)对第3666571商标、第3943419号商标、第4167584商标、第4280564商标提争议事宜;证明原告于2004年建立了完整的商标管理体系,注重对自己商标的保护;原告一直在依法维护“NWH”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2-3关于“NWH”商标产品近三年经济基本情况的证据共6份。(1)2004年-2006年销售额统计证明;(2)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情况;(3)2004-2006年国税、地税纳税证明:(4)2004-2006年海关证明;(5)原告2004-2005年度审计报告;(6)原告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证明“NWH”商标产品2004年-2006年销售额情况、在全国轴承工业协会中排名情况、以及上缴利税情况和出口额情况。

  2-4关于“NWH”商标产品质量相关证据共3份。(1)“NWH”商标产品2004年、2006年检验报告;(2)2005年质量检测报告;(3)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证明“NWH”商标产品质量检测及获得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情况。

  2-5关于“NWH”商标产品国内外客户分布、销售情况的证据5份。(1)“NWH”商标产品国内、国际销售网络图;(2)“NWH”商标产品主要客户一览表;(3)2004年-2006年“NWH”商标产品国内部分销售合同;(4)2004年-2006年“NWH”商标产品国内部分销售的增值税发票;(5)2004年-2006年“NWH”商标产品部分出口报关单。证明“NWH”商标产品具有完备的销售网络、产品遍及中国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并具有良好的国内、海外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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