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圆智丽颖广告与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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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11-14 当事人: 刘广军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9120号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朝民初字第19120号
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A座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剑锋,男,汉族,1968年6月1日,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观桥东5号楼3单元103,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小营新都市计划A座501。
被告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小营路5号楼702号。
本院在审理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夏俭军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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