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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与黄亚敏不正当竞争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与黄亚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3-20 当事人: 戴迪尔波恩、宗蓓、黄亚敏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067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二中民初字第06755号

  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A.B.C.SPECIALITYFOOD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佛罗姆桑莫塞特国王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戴迪尔波恩(DIDIERBOON),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宗蓓,秘书。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敏,女,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无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羊坊路1号。

  委托代理人尹丹,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北京阳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律总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8号204栋1单元1803号。

  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诉被告黄亚敏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兆敏,被告黄亚敏的委托代理人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C公司起诉称:原告发现被告黄亚敏在其网站上以及第十二届水产养殖展览会参展商名录上以“中国水产品出口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使用“中国水产品出口公司”的英文名称作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进行“为客户提供中国最高质量及最新鲜的水产品”等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7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亚敏答辩称: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系北京携商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商游公司)所开办,被告作为携商游公司的员工,系负责维护该网站的行为为职务行为,相关行为后果应当由携商游公司承担,被告亦未参与相关经营,因此本案被告不适格;“中国水产品出口公司”系香港公司,其委托携商游公司为其公司进行宣传;原告索赔缺乏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5日和11月21日,A.B.C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网址为“//nihao.net”的网站,在“域名查询”中输入“

  china-seafood-exporter”,选择“.com”,显示结果为该域名注册者为黄亚敏,联系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区A2-4-2-802,创建日期记录为2007年4月3日;并登录网址为“//www.china-seafood-exporter.com”的网站,打印

  “关于我们”、“鱿鱼仔产品”、“鱼糜产品”、“虾仁”等相关页面。上述“关于我们”页面的内容是一篇标题为“

  欢迎来到中国水产品出口公司”的英文文章,其中含有“中国水产品出口公司中国一家从事冷冻水产品出口的领先贸易

  公司。我们一贯奉行以最实惠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最高质量的水产产品……我们才能够为客户提供中国最高质量及最新鲜

  的水产品……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最新的市场消息、最佳质量的商品及最优惠的市场价格……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为客户

  提供最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及稳定的货源,以便满足不断转变的供需要求”等内容,所留联系地址为“中国北京

  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0号院A2-4-2-802中国水产品出口公司”,A.B.C.公司主张该联系地址为黄亚敏的家庭住址,黄亚敏

  对此予以认可。

  2007年11月6日—8日,第十二届水产养殖展览会参展商名录第312页为“北京协商水产”的介绍,其中使用的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SEAFOODEXPORTERCO.,LTD.”所留网址为www.china-seafood-exporter.com,联系人为黄亚敏,其中有“我公司是一家中国冷冻水产品的出口贸易代理公司,目前已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非洲和中东地区的多家客商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的字样。

  另查,A.B.C公司主张其为生产水产品的公司,于2001年3月27日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业务范围为有关冷冻水产品、蔬菜出口业务的联络工作。黄亚敏于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间在A.B.C公司北京代表处就职,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携商游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黄亚敏主张其自2007年4月至11月间,在携商游公司工作。

  A.B.C公司为相关诉讼共支出公证费人民币2520元,翻译费人民币720元以及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其在本案主张为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7)京证京字第14403号、第38908号公证书、第十二届水产养殖展览会参展商名录、委托代理协议和相关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为被告黄亚敏;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关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为被告黄亚敏的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的网址为“//www.china-seafood-exporter.com”,该网址的注册者为本案被告黄亚敏,注册联系地址和该网站“关于我们”网页中所留联系地址均为黄亚敏的家庭住址;第十二届水产品展览会参展商名录中使用中文名称“北京携商水产”,英文名称“china-seafood-exporter”的参展商信息中,联系人亦注明为黄亚敏,因此可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系被告黄亚敏所开办,上述参展商亦实际为被告黄亚敏个人。鉴于携商游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水产品出口,携商游公司的名称与“北京携商水产”、“中国水产品出口公司”或者“china-seafood-exporter”“CHINASEAFOODEXPORTERCO.,LTD.”均无对应关系,且被告黄亚敏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故被告黄亚敏提出的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系携商游公司所开办,被告黄亚敏系职务行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均应由携商游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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