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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3:27

  :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知名商品出产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坑害了消费者,侵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仿冒知名商品的法令划定理解纷歧致和立法上的不完美,使功令实践中未便操作。本文从仿冒知名商品的寄义和特征、对仿冒行为的认定、完美现行立法三方面提出自己的不雅概念。

  在市场经济勾当中,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年夜量存在,它不仅损害了知名商品出产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坑害了消费者,而且严重地侵扰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类行为做出了响应的划定,这对于成立、培育和完美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体例有着强年夜的敦促和保障浸染。可是因为各种身分,无论是理论界仍是实务部门在对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熟悉和对法令理解上还不尽一致,甚至在功令实践中经常感应难以操作。本文拟对仿冒知名商品行为及相关法令划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切磋。

  一、知名商品的寄义及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对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行为作了划定,但并未对知名商品作出诠释性的划定。国家工商行政打点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划定》第3条第1款对知名商品作体味释:“本划定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必然知名度,为相关公共所知悉的商品。”这一划定获得了社会出格是司法机关的认可。

  按照我国相关法令划定,连系各地行政功令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所配套律例,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把握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知名商品要在市场的地域方面有必然的知名度。我国地域宽敞宽年夜旷达,且各地域的经济成长极不服衡,加上各地域平易近族分歧,人们历史文化、传统风尚、消费理念、糊口习惯偏好各异,甚至差异较年夜,若是不从这一现实出发,而机械地划定知名商品必需在全国规模内有知名度,那是不现实的。

  第二,知名商品要为相关的公家所熟悉、认知。

  第三,知名商品与名优商品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相等的。名优商品是经法定组织和法定轨范评选确定出来的,或者是某些平易近间组织,经由必然的轨范评选确定的声誉称号。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定的知名商品的认定是行政功令机关即工商行政打点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自由裁量的一种行为,它确定的知名商品不具有普遍效力,仅为个案中认定的法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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