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两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一)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二)不同的法人委托人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开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也不及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的;
(四)同一投标人代替其他投标人领取和提交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或者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九)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
第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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