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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认定?(2)
www.110.com 2010-07-26 13:23

  根据调查的结果,最后市城建局认定。审计局和第三建筑公司为了排挤其它竞争对手,进行了不正当的勾结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扰乱了经济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和第27条之规定,对审计局和第三建筑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串通投标中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由于此种形式便于操作且不易败露,所以经常为不法之徒所采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主要情形有:⑦投标人通过行贿手段在开标之前,从招标人那里获得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和报价信息;②投标人故意暗中将其确定的标底透露给投标人3③招标人在审查评比投标申请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故意让与其勾结的人中标3④招标人与投标人略中勾结,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额外补贴等。本案中审计局和第三公司相互串通的行为即在此之列,是上述情形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所以在本案中最后市城建局认定审计局和第三建筑公司相互勾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而丑情节严重,给予适当的处罚,是恰当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除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勾结串通投标外,还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⑧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价位中标;③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④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的事项进行串通。招标和投标是通过投标者之间公开、公平的竞争来达到最优效果,因此各投标者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通过相互勾结、恶意串通的方式,去排挤竞争对手,使他们失去公平竞争机会的行为都是不容于法的,势必要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追究处罚的。

  [法律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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