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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
www.110.com 2010-07-26 1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交通、水利、环保、农田、“三通一平”等各类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串通投标行为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统一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串通投标防治工作。

  第二章 串通投标行为防范

  第五条 凡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和鄂州政府门户网站(www.ezhou.gov.cn)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项目,还应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步公告。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发布。

  合同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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