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搭售行为的含义及其构成
www.110.com 2010-07-26 13:1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本人认为同样包括提供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是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强行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案例中某电信公司的行为就构成强行搭售行为,强行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除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等。
构成强行搭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4)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5)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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