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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关于反向假冒的解释
www.110.com 2010-07-26 13:09

  分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条文,可以看出构成该行为的3个要件是一个前提、两个行为,即行为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了更换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后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了市场这样两个行为。至于违法行为人更换了谁的商标,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门户网站——中国人大网所载商标法释义中对本条款的解释为:“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并进一步阐明了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除行为人以自己的商标掩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都超出了中国人大网解释的范围。从该解释来看,对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作扩大理解和解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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