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说是行政公益诉讼最重要的内容。如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实现对我国环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行政法治的健全和环境法治的建设。如今,对环境行政诉讼存在的价值学界已没有分歧,但在具体的制度构建方面仍是莫衷一是,故笔者在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一)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启动模式选择
目前,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一元启动模式。即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仅授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起诉。第二,二元启动模式。行政公益起诉权除了赋予检察机关外,还应扩展至自然人、组织(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如社会公益组织等)。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用二元的启动模式。首先,采用二元的启动模式是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决定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环境具有广泛性特点,由某一具体的主体承担诉讼义务,保护力度肯定是有限的,采用二元的启动模式可以发掘最大潜力保护环境资源。其次,采用二元的启动模式是由检察机关特点决定的。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最大优点在于,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特有身份诉讼能更好地与被诉行政机关抗衡,将检察院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身份体系是完全可行而且必要的。再次,将公民、社会组织、检察院都纳入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畴,但并不是无制约机制的纳入。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之确定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变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任何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受其影响的关系人,均可质疑该行政行为并可以提起诉讼。2.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之诉。如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的不作为,环保部门严重失职行为,在缺失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诉权时,享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行政决策程序瑕疵之诉。重点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应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维护,任何保障这些权利的法定程序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4.环境抽象行政行为之诉。环境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更大的破坏性,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不可估量性和大面积性,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使生态灾难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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