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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障碍之克服
www.110.com 2010-07-26 13:21

  “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究竟应该由谁来维护?怎么维护?这成为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持久探讨的一个难题。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日益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维护个人和社会权益的基本手段与最终保障,如何借助法律程序来保护公共利益,也就成为公益维护的一条新思路。

  从理论上来看,我国的诉讼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真空;从实践中来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出现,但这些案件大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有始无终。从司法理念到法律规定都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面向公共利益的保护之门,急需理论上的解答和实践中的回应。

  作者在文中深入分析了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以及现实必要性,剖析了当前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法律障碍和理念障碍,并初步提出了克服上述障碍的一些设想。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学上有一个广为人知的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叫做“公地悲剧”。在外国,有人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1]。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下面的事例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近几年国有资产以年均5%的速度流失。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流失1000亿元,日均流失3亿元。[2]因认为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误导宣传,上海律师陈江和法学博士李刚先后于今年将国家卫生部、全国牙防组等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结果前者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后者则于7月14日以原告与全国牙防组之间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当庭裁定驳回。[3]今年3月,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将驾车碾死一未知名流浪汉的驾驶员等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8.3万余元。此案被法院受理后至今尚未作出处理结果,其后果殊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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