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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3:21

  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近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众的法律意识日益高涨,要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对公益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有所助益。

  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及其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新型社会纠纷相继在我国出现。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的国情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例如,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急剧增加,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和测算,目前平均每天都有近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许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却因种种原因无人主张权利,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1].此外,环境污染、垄断经营、造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考察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

  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例如,在湖南省岳阳县的一个案件中,受害者县日用杂品公司和其主管机构县供销社明确表示不愿意提起诉讼,而岳阳县国资办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管理权而无诉权。最后,不得不由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追回国有资产[2].

  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

  在轰动全国的银广厦案和亿安科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受理的时机还不成熟”为理由,于2001年9月24日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第406号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暂不受理相关案件[3].浙江台州画家严正学对设在小学隔壁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多次举报,行政机关未予理睬,于是起诉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椒江区法院以严正学不是受害者为理由判决严正学败诉[4].

  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河南人葛锐以郑州市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起诉郑州铁路分局,案件经过近三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葛锐胜诉,郑州铁路分局返还葛锐0.3元厕所收费,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然而根据媒体的报道,郑州火车站在官司败诉后,还在继续收取入厕费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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