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扣、折扣,我国《凡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其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明示入账,收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回扣并非全部都是非法的,折扣也不一定全部都是合法的。按照此条规定的意思,回扣与折扣只要是明示的、公开的方式给予,并且在会计账薄上有明确记载的,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要件,不论回扣与折扣出于什么目的以及效果如何,都是合法的。我们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规定》相符否,但单就这一规定来看显然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法》所讲的“回扣”,也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交易相对人提供个人收入或其它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作出有利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
近年来,回扣现象日益盛行,大至国家重点工程,小至副食品商店的调料酱菜,回扣无孔不入。回扣不仅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竞争的本质,干扰了企业间正常公平的竞争,使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企业成为受害者,导致在竞争现实中出现的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劣质甚至冒牌商品的怪现象,而且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犯罪的温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折扣”也称商业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记账。接受者必须如实入账。”由此可见,折扣作为互惠互利、促产促销的商业惯例是合法的。
折扣与回扣的实质区别,首先在于是否事出有因。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给付回扣,一般不需要具备任何实质上的理由,只要相对人同经营者发生了交易关系,经营者就向相对人给付回扣。其次还体现在价格减让的幅度方面。一般说来,折扣的幅度是非常小的,折扣率大致不会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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