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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步骤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就要遵循以下具体步骤:第一步,确定相关市场;第二步,认定一个公司是否在相关市场形成了支配地位;第三步,确认这家公司是否存在损害竞争的商业行为;第四步,全面衡量这种商业行为,看是否有免责理由。

  一、确定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是“市场”和“支配”。关于这两个概念,在反垄断法上有特殊的内涵,不能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对“相关市场”作了一个界定。但实际上,认定相关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从产品市场、地理市场等方面综合判断。

  (一)产品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判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关键是分析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这主要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的。比如说,市场上的鸡肉价格上涨,如果消费者去购买猪肉、牛肉,就说明鸡肉和猪牛肉同属一个相关市场,换句话讲,鸡肉不构成一个单独的市场。如果鸡肉价格上涨的时候,人们不去转向购买猪肉或者牛肉,而愿意接受鸡肉的高价格,这说明鸡肉市场相对独立。因此也可以说,产品市场不是一个坐在办公室里讨论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由消费者回答的实际问题。所以,执法人员要更加关注社会实际,而不是固守抽象的理论。

  进一步讲,判断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进行分析,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能满足消费者同一目的,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用途的各种产品可视为同一产品市场;二是产品的价格,价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如果两种产品具有相同的用途和功能,但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一般不认为该两种产品属于同一产品市场;三是产品的交叉需求弹性,两种产品之间,如果一种产品相对较小的价格变动,会引起较大的需求转移向另一种产品,就可认定这两种产品属于同一市场;四是消费者的依赖程度,如果消费者对特定产品没有形成依赖,或者依赖程度不深,其他可选择的产品(具有相同用途和功能,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与该产品可视为同一产品市场,如果相反,消费者对特定产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则一般不认为其他可选择的产品与该产品属于同一产品市场。

  (二)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产品竞争是在同一个市场内的竞争,如果同类的产品不在同一地理范围进行销售,由于空间的障碍,它们之间便不存在竞争关系。比如说,医院主要是在当地进行竞争,一个人住在华尔街,不可能经常去旧金山看病。但是,药品又不一样,药品的相关地域市场可能包括全国。

  分析相关地域市场应当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运输费用,这是决定地域市场范围的最重要的因素,成本往往使经营者将其销售活动限定在某一地理区域内。而且运输费用占产品总价格的比例越高,该产品的地理市场范围就越小,比例越低地理市场的范围则越大。与产品运输成本密切相关的是产品的特性,不方便运输或者运输成本较高的产品一般销售范围较小,而相对价值高、方便运输的产品往往具有较大的销售区域。此外,季节性较强,不易保存的产品,其市场的地域范围也会受到较大的限制。二是区域间差异,包括不同地理区域间产品的价格差、产品检验标准的不同、消费者偏好不同等等,都会影响到地域市场范围的划分。

  应当讲,确定相关市场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往往会花费几天的时间来研究论证,有时还会找来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提供协助,由其回答一系列问题,包括:他们认为哪些产品是合理的替代产品?哪些公司能够提供这些替代品?等等。通过这些分析,能够最终帮助我们确定“相关市场”。

  二、确定支配地位

  对于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的价格垄断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重要前提。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综合很多因素,包括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等。其中,市场份额是一个相对容易量化的指标,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市场份额是判断经营者市场地位一个重要因素,但不能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经营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虽然一般可以证明其存在影响市场的力量,但是,如果一个市场基本不存在进入障碍或者不能证明经营者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的能力,则不能完全根据市场份额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市场份额。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在美国我们会使用各种衡量市场的指标,包括产能、产量、销售量,还有储量等。具体用哪一个指标来衡量,取决于我们能获得的数据,也因行业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涉及到一些消费品的案例,就是用“销量”来衡量市场份额,对于一些自然资源的案例,则主要用“储量”来衡量市场份额。

  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经营者在该市场的影响能力。一般来说,如果相关市场上存在众多的竞争者,并且竞争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则相关市场构成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任何经营者对该市场的价格、数量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都难以有效控制。与此相反,如果一个相关市场上竞争者较少,或者虽然有较多的竞争者,但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则该相关市场不是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通过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分析,可以有助于分析该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潜在竞争的存在是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当一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关系发生变化,处于该市场之外的其他经营者能够比较容易的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那么该市场上的经营者将始终感受到竞争的压力,从而不可能随心所欲提高产品的价格,或者减少对市场的产品供应。因此,在一个相对开放的市场,经营者较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上述因素是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此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也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比如经营者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差距、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联合情况、其他竞争者所占市场份额情况等等,在分析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三、是否有损害竞争的商业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各种有损于竞争的行为作了一个列举,主要包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仅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一个美国的大法官在这方面所做出的评论相当精辟,“你不能让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然后,因为有一家企业在竞争中获得胜利而惩罚这家企业。”因此,各国反垄断法普遍放弃了最初的“结构主义”执法理念。转而关注这些大企业的行为,只有当这些大企业存在不可免责的限制竞争行为时,才依据反垄断法律加以制裁。

  四、判断该行为是否有合理的免责事由

  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当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有时候合法的行为与滥用支配市场地位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因而,我们在执法实践当中,要非常谨慎。正如前面所谈到的,与价格卡特尔不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有很多争论。即便是在反垄断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也不是很多。例如,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每年调查的案件里面,最多只有五件是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给予处罚的。看到这个数据,你可能会大吃一惊,但实际情况就是如此。那为什么我们还要花费时间来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呢?这是因为,虽然每年我们实际处罚的案件并不多,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却是非常惊人的。这些举报大多数来自哪些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竞争者。接到举报之后,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展开必要的调查,然后答复举报人,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法律分析判断问题。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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