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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必须划清的"五条界线"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垄断一定要反,“龙头”企业一定要有。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垄断为什么一定要反?因为它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反动。垄断不仅导致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阻碍生产力发展,而且垄断还直接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影响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其具体危害表现在:(1)通过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包括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阻碍技术进步,导致效率低下。(2)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搞地区封锁。这是依靠地方保护实行的一种垄断。结果既割裂了全国市场的联系,也扼煞了本地商品经济的发展;(3)通过人为控制价格、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获取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垄断利润。(4)通过获取垄断利润,实施“垄断工资”。所谓垄断工资,即是为本企业职工、当然首先为少数企业高管,实施脱离实际贡献远高于行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高工资。垄断要治,但必须有的放矢,才能收到预期的良好效果。否则,会出现“污水倒没有泼掉,而却把‘小孩’给倒掉了”。那么,需要划清哪五条界线呢?

  一是治理垄断,不是笼统地反大企业和特大企业。面对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垄断巨头要进来,我国企业要出去。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要不要有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在上世纪80年代,总结乡镇工业成功经验时,有人说:乡镇工业经验在于“船小掉头快。”但这只能在“小河浜”中显出它的优势。“小船”是出不了“吴淞口”,更是到不了“太平洋”的。现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尤如在“太平洋”上的竞争,如果我国没有几艘大型的“航空母舰”,是无法取得胜利的。放眼粗看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际兼并高潮,更清楚地告诉我们,组建大企业,把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最近一次被称为世界第五次企业兼并,其兼并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影响之深,是以往任何一次兼并浪潮所无法比拟的。面对这种形势,我国企业该何去何从,是把现在的大企业拆小呢?还是进一步把它们做大做强?具有民族自尊心的人都会回答,应该做大做强!

  二是治理垄断,不是反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有垄断、特别是有垄断行为,这是应该反的。但国有企业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是不应该反的。为什么?首先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其二国有企业不全是垄断企业。全国各种国有企业10多万家,具有垄断性质或垄断行为的不过几百家。把反垄断看作是反国有企业,显然是错误的;第三即使是垄断型的国有企业,也不是采取简单“反”的方法,而应是治理的方法。这里应该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另一种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垄断。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需作客观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对经营行为的垄断才是该治理的。有人把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看得非常神圣和坚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错觉。以美国为例。美国早在1890年就第一个制定了《反托拉斯法》,以后还不断地发展。1998年美国司法部控告微软公司,指控它捆绑销售浏览器和视窗销售系统,造成经营行为垄断,需分拆。而比尔?盖茨不服上告。小布什2001年上台,司法部的指控就撤了,决定不拆分微软,因为它的垄断对美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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