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网络文学的反垄断诉讼案件,该案成为自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少数几例反垄断司法判例。对未来反垄断司法审判具有标杆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
一审原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书生公司)运营的www.du8.com(读吧网)和一审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网络)、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共同经营www.qidian.com(起点中文网)均是以网络文学为主要内容的网站。
笔名为“我吃西红柿”作者的作品《星辰变》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后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一经推出点击轻松破亿。在该作品创作终结后,书生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委托寇彬和李亚鹏,以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作品《星辰变后传》,并在书生公司经营的读吧网上陆续发表。因两部作品笔名相似,且《后传》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造成读者一时难以分辨。在舆论压力下,寇彬和李亚鹏应起点中文网要求停止为读吧网创作《星辰变后传》,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向作者“我吃西红柿”等发表致歉信。为此,书生公司提起诉讼,认为盛大网络以及玄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要求确认共同经营起点中文网的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构成滥用市场(中国网络文学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书生公司还提出要求两被告立即删除两位作者的致歉声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被告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如何理解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反垄断仅指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在认定相对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显然无需进一步判断相对人是否构成滥用。
在本案中,原告曾试图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举证。为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告提交了来自于被告和相关媒体的网页公证,这些网页中有部分关于被告行业地位的评价。但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用于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均来自于被告的网站和第三方网站,尽管有“80%以上”、“95%以上”等关于市场份额的数据表述,但这些数据如何计算得出,具体数字是多少,是否真实均不得而知。因此,一审原告对被告市场地位的评价并没有建立在被告影响市场力度的度量基础上,原告对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评价缺乏测度依据。故法院没有采信原告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