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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确定为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我国的公用企业长期具有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们是供水、供气、供电以及承担铁路、航空、邮电和电话业务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又处于行业管理、经营一体化的地位,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公用企业服务质量差、收费透明度低、限制竞争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

  实践中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滥收费用行为。目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法制及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一些公用垄断行业把市场经营与行政权力相结合,借各种机会设法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据统计,由于电信业的不合理的计费方式,导致全国的消费者每年多支出266亿元。虽然近年来有些公用企业在经营方式、收费、价格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改革,但收效甚微,有的不合理收费反而更高。如河南某市为了搞好城市环境,下令取消所有的取暖小锅炉,实行市内集中供热。热力公司借此机会向用户收取高额入网费,收取的暖气使用费是锅炉取暖费用的3-4倍。许多用户因交不起昂贵的费用,只好放弃用暖气取暖。

  2.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强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搭售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交易或搭售是公用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最惯用的手法。这些公用企业往往以商品质量、技术需求等为借口,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指定的商品,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并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指定产品的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水表箱等辅助产品,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供电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度表、电表箱,自行购入不予提供供电服务,并比同类商品的市场价位高,限制其同行竞争。铁路、民航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者保价运输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购买商品的自选择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毫无理由地拒绝为另一企业或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企业有权决定与某个企业交易或拒绝交易。但是,企业拒绝交易的权利却不适用于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尤其不适用于公用企业。这一方面是因为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是除了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外,市场上没有相同、相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供用户供消费者进行选择。现实生活中公用企业抵制交易的方式非常多,有的直接拒绝交易;有的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交易对方不满意时则拒绝交易。这就出现了社会上所讲的水霸、电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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