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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
www.110.com 2010-07-26 11:07

行政机构权力的滥用主要反映为权力边界的突破和权力行使的随意性。
一是越权施政 行政机构的越权施政,是指行政机构超越自己权力范围的用权行为。
越权施政的突出表现之一是行政机构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粗暴干预,甚至对人身权力的粗暴侵犯。政府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种这养那,背离市场规律,常常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政府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越权施政的突出表现之二是政府对经济(主要是对企业)的不适当干预。很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总是把企业的干预权不愿真正下放给企业,或者名义上放实际不放。干预企业经营,干预企业的人财物。越权施政表现之三是以权代法。越权施政表现之四是“超标”收费。一是没有收费的规定但收了,二是有收费的规定但实际收费超过了规定标准,三是各种形式的以罚款代处罚。
二是部门权力扩张——职能的扩张与财产权的扩张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放权一直是个大趋势,伴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乘机扩张“势力范围”,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职能扩张,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截留中央下放给基层(政府、事业部门、企业)的权力;二是向基层收权;三是通过立法(行文)、报批、习惯做法等手段新造职能。
单位财产权的扩张,实际上是部门同国家争利益、争财产控制权,并进而为本单位本部门带来额外收益和“方便”。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立法为自己争审批权、处罚权、发证权、收费权和其他权力,以至于出现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罚制化”的可怕倾向。许可权往往与收费联系在一起,依法行政就成了依法限制,依法限制又是为了依法收费;结果,依法行政变成了以罚行政。在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名义下把已有的和争来的处处限制、动辄收费的权力和做法用条例、法规固定下来。与此同时,部门之间财产控制权互相攀比,争基建,争小车,争福利。
三是关系用权与感情决策 通俗地说,关系用权就是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针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做法,见风使舵,厚此薄彼。在处罚时对关系好的处之以轻,对关系不好的处之以重;在审批项目审批许可证时优先考虑关系户,对家乡的项目、“老主顾”的项目批得快批得多批得大,其它则慢批少批小批。关系用权表现上看不违法也不违纪,所以通常也不会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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