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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解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8

  对市场竞争中的各类垄断行为进行考察,会发现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常见、存在历史最久、对竞争危害最经常、产生情况最复杂、存在最隐蔽的限制形式。从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整个反垄断法规制当中,垄断协议的规制是它们反垄断法最早、最经常、最重要的基础性的执法、司法活动。

  我国更是如此。基于经营者规避竞争和逐利的本性,垄断协议行为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一开始就已经出现,加上转型时期特殊的经济、行政体制背景,以及整个社会竞争文化的缺乏和法律制度的空缺,我国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早已泛滥成灾,且呈公开化。国外隐蔽的垄断协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市场中的垄断协议行为已给我国消费者、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经营者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现实来讲,垄断协议的规制对我国整个《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垄断协议的规制是我国未来《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和重点。

  第一,从现实执法来看,垄断协议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头几年最容易做到的事,执法阻力最小。对垄断协议的禁止最可能赢得社会各界——消费者、经营者、政府部门和理论界——的共鸣和支持。它对提高消费者福利最直接、最经常;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对垄断协议的规制一般不会扣上有损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有碍我国企业规模经营的“帽子”;也很少会受到来自国有垄断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抵触。

  第二,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有利于我国竞争文化的培养。竞争文化的形成是市场经营者合法竞争,减少垄断行为产生的内在条件。垄断协议的规制在整个《反垄断法》规制中最为经常,其案件数量之多、参与经营者之众、受害消费者之广,都是其他几类违法垄断行为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垄断协议的规制对扩大《反垄断法》在整个社会的传播和影响,增强经营者自由竞争意识,培养和形成市场竞争文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还会间接地减少其它类型违法垄断行为的产生。

  第三,由于垄断协议规制是执法部门经常性、基础性的执法工作,这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人员积累执法经验、提高分析能力、制定科学的实施指南尤为重要,从而有助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的科学化,促成我国《反垄断法》分析框架的确立。科学的垄断协议规制不完全依赖于立法,更主要是建立在立法基础之上的《垄断协议指南》和具体案件的经济分析,而这些都依赖于垄断协议的执法和司法。

  一、“垄断协议”部分在立法技术上的进步

  从行文来看,“垄断协议”部分在立法技术上比以前一审草案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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