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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下的垄断协议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古老的基本制度之一,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发展到今天,积累了大量在垄断协议规制领域的实践经验,这对于反垄断法刚刚生效不到一年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市场中的垄断协议行为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区别,作为一个舶来品,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中国化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本文将就中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和关于垄断协议的一些特别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中国市场中垄断协议的特点

  1.行业协会的特殊角色

  反垄断法施行后,行业协会应对其行为规范进行深入检视,特别是其有意或无意中所扮演的便利甚至促成垄断协议的角色。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之下,行业协会在中国市场体系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其在无形中承担了许多政府的职能。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多由政府参与处理的经济事务,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部分权力归还给了企业,还有一部分以协调、沟通、传递信息为手段的职能则转移给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功能和定位决定了它在垄断协议中担任组织者和倡导者具有天然的便利。反观中国的市场主体构成,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大多属于中小规模,少量的大型民营企业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所占有的资源和网络。另一方面,以浙江、江苏、广东、福建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大多以外贸起家后逐步开拓国内市场,独立竞争意识较强,从经营理念和思维模式上看,和竞争对手的合作并不是他们的第一选择,况且合作也不见得能够对行业相关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他们之间的竞争大多通过价格、营销手段和策略等进行。而大多数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市场,主要为国有企业或者带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所占据,这些企业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在人员、政府网络、客户资源、分销渠道、设备以及各种各样的专营权利方面具有优势,经过改革之后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生命力,在大多数的相关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也给予了更多支持。此外,一部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较早,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压迫,和民营企业相竞争,瓜分了一部分市场,也成为一些市场的主导者。这三类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其实并没有天然的沟通渠道和平台,相互信息的分享也很有限,由于原来政府职能的原因,中国本身自发的行业协会和产品协会体系也并不发达。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在中国市场上,由于这三种类型企业之间天然的隔阂,无形中将足以对市场产生影响、具有达成稳定卡特尔的的企业群隔离开来。而在民营企业内部,通过企业自发达成的卡特尔,由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有限,彼此之间的信息又相对闭塞,其内部瓦解的倾向性就更加明显。而在行业协会能够发挥作用的国有企业和一部分民营企业中,行业协会成为了企业交流信息的天然平台,而以计划的惯性思维,行业协会运用协调等手段来促成对国有企业、具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的协调价格就成了顺水推舟之事,以至于有行业协会将此视为其工作职责。这种例子近年来在中国屡见不鲜,方便面协会组织方便面厂家统一涨价案,拉面协会涨价案,房地产协会组织开发商不降价案,这些案例无一例外的将行业协会推上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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