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 >
搞“垄断协议”按销售额10% 罚款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综合新华社电 经营者搞“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昨日,新华社对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详尽的披露。

  “价格联盟”

  最高罚款上年一成销售

  案例:“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有关专家介绍说,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就属于明显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不过,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等六种“协议”的,因其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草案对属于此类的六种情况不予禁止。

  企业并购申报标准

  销售额国内8亿全球120亿

  案例:随着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行业垄断的苗头开始显现:一些跨国公司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打压国内企业等。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草案同时规定,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草案还规定,参与集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七种行为列入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