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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法中规范行政垄断的质疑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这已成为法学界之共识。但我国应制 定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应规范什么样的行为,应当说还存在某些可探讨之处。 目前,法学界流行的打击行政垄断应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首要任务的观点,笔者对此提 出一些异议,认为行政垄断不应作为我国反垄断立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以求方家赐教。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本质

  关于行政垄断的一义,我国学界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行政垄断指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形成 垄断状态和行为。 [1]对这一概念,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理解:第一,行政垄断的主体 是政府行政机关,既包括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也包括行使中央政府部门分经营管理职权 的行业部门管理机关。这一特性使得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区别开来。尽管行政垄断也带 有经济性,即从其垄断内容看均具有经济内容和经济目的,但是否实施行政垄断行为, 以及实施什么样的垄断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所决定的,行政垄断区域或行业的经营者 只不过是行政垄断借以实施的工具,所以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而非具体经营 者。显然,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二 ,行政垄断也是阻碍竞争的一种表面形式。行政垄断在实施中往往是通过地方各级政府 行政机关或经济行业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一种或明或暗的自上而下地在一定区域或 一定行业部门内有约束力的经济命令的实施而实现的, [2]其结果往往导致统一市场的 条块分割,破坏自由、公开、平等的竞争秩序,它是一种制度型的具有取消竞争功能的 垄断情形。第三,行政垄断不是国家垄断,而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国家垄断 一般是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导向密切相关的,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的一种干予和 保护。” [3](P128)国家垄断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并受经律保护。而行政垄 断与国家经济政策无关,它往往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即该行政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属于 不合理、不恰当的行使行政权力。严格的说,行政垄断往往缺乏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法 律作为依据,或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它们所能依据的只是某些行政机关(主要是中央政 府的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自己所发布的行政性法规或命令指示。 [4]同时,这些行政法 规或命令指示应当说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是不合宪的规定,其目的只是维护某地区 或某部门的利益。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与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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