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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订立的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纵向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订立的协议,如钢材的卖方和买方间的协议。与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协议不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双方的给付具有互补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个支付价格,协议内容除了关于商品、价格和数量等规定外,通常还包括买方对卖方或者卖方对买方的限制。

  在实践中,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排他性销售。这一般表现为销售商要求生产商只向它一家企业进行销售,尽管销售商所处的市场上存在竞争者;(2)排他性购买。这一般表现为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只销售自己一家的商品或者服务,尽管生产商所处市场上存在竞争者;(3)歧视性价格折扣。即供货商给予交易对手不同的批发价格,如根据对方购货的数量给予数量折扣,或者对固定客户给予忠诚折扣;(4)转售价格限制。即供货商对批发商转售商品的价格做出限制性规定,如固定价格、固定最低价格或者固定最高价格;(5)转售中其他限制。如生产商对销售商提出特定销售方式,如售前服务、售后服务,或者提出销售地域的限制,等等。

  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不同的是,人们对纵向限制至今没有普遍接受的经济理论。人们一般认为,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以及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因为这些协议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但在纵向限制竞争方面,即便对纵向固定价格的协议,人们也有不同评价。目前,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其目的不是为了共同限制生产数量或者抬高产品价格,相反,协议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在于提高产出,这种协议普遍能够起到增大社会财富的作用。另一种是以微观经济分析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对纵向限制竞争应当谨慎评价,即既不能说它们一概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也不能说它们一概是反竞争的,重要的问题是评价纵向限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如果一个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处于有效竞争的市场上,这个限制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一个纵向限制如果发生在几乎没有竞争的市场上,这个纵向限制非常可能起到严重损害竞争的后果。

  在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只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上述(3)是个兜底条款,目的是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使之有权制止一些严重限制竞争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协议。上述(1)和(2)可以简称为固定转售价格的协议。这种价格约束事实上是通过两个合同实现的:一是生产商和批发商订立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生产商约束批发商的转售价格,限制批发商与其零售商交易中的定价自由;二是批发商与其零售商订立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批发商作为卖方,没有决定销售价格的自由,从而使这个价格约束影响到与批发商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相关的下游企业。即由于生产商的价格约束,批发商对零售商的销售必须按照固定价格或者按照最低限价。这样的价格约束自然影响到最终消费者,导致他们不得不支付比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高出很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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