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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脑瘫患儿被弃 敬老院收养孩子打官司
www.110.com 2010-07-13 17:14

  一家敬老院,三位年近7旬的老人,看似毫无恩怨的双方,却因一个“脑瘫患儿”的悲欢命运联系到了一起。今天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权纠纷案。

  宋维(小鹏之父)与陈蕊(小鹏之母)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10月3日生一子小鹏(出生时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新生儿吸力性肺炎)。2005年10月25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宋维与陈蕊离婚,小鹏由陈蕊抚养,宋维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

  2006年3月1日陈蕊与宋维发生矛盾后服毒自杀,被送到良乡医院抢救。医院当晚发现小鹏被放在医院过道内,便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良乡派出所报警,陈蕊的姐姐当晚从派出所将小鹏接走看护。同年3月6日中午陈蕊的姐姐将小鹏放到良乡派出所门口,并给派出所打电话称不再看护小鹏。期间陈蕊一直在救治,神志不清。经良乡派出所与相关部门协调,由窦店敬老院暂时收养小鹏10日。

  3月10日,正在医院救治的陈蕊趁医务人员不注意自行离开了良乡医院。由于此后派出所与窦店敬老院一直未找到小鹏的父母宋维与陈蕊,小鹏在窦店敬老院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小鹏的祖父母、外祖母以及宋维所在的居委会、陈蕊所在的村委会均未将小鹏接走看护。现窦店敬老院以小鹏的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位老人及两个村委会将小鹏接回家,并向窦店敬老院支付34个月的抚养费共27200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宋维、陈蕊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蕊及其所属村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陈蕊作为小鹏的监护人未履行其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监护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小鹏的其他亲属及其父母所在地的居委会与村委会对小鹏没有监护权。原告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抚养了小鹏,现要求其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小鹏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原告对小鹏进行抚养、照顾,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其父母应当向窦店敬老院给付相应的补偿。因此,窦店敬老院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窦店敬老院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蕊履行监护责任。被告宋维、陈蕊分别给付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敬老院一万三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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