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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实施要点
www.110.com 2010-07-14 13:01

  一、 本实施要点依性别平等教育法、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準则规定订定之。

  二、 校园安全规划:

  为防治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定期检视校园整体安全,依空间配置、管理与保全、标示系统、求救系统与安全路线、照明与空间穿透性及其他空间安全要素,定期检讨校园空间及设施之使用情形,并记录校园内曾经发生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空间、製作校园空间检视报告及依据实际需要绘製校园危险地图,以利校园空间改善。

  叁、 教学及人际互动注意事项:

  (一) 本校教职员工生于进行校内外教学与人际互动时,应尊重性别多元与个别差异。

  (二) 教师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鑑、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係。

  教师发现其与学生间之关係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时,应主动迴避教学、指导、训练、评鑑、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

  (叁) 本校教职员工生应尊重他人与自己之性或身体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受欢迎之追求行为。

  2. 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衝突。

  3. 其他有违善良风俗之行为。

  四、 禁止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政策宣示:

  本校在相关会议、集会进行禁止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政策宣导;召开性别教育之研习并鼓励校内同仁参与。本实施要点张贴公告且公告网路。

  五、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界定及样态:本要点所称之性侵害或性骚扰行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规定外,凡本校教职员工生相互间(含同性或异性)发生下列行为时,均属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开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僱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

  (二)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为本要点所指之教职员工生,本校应依相关法令、学校辅导程序并结合社会资源协助之,必要时应向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报告之。

  六、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请调查程序:

  (一) 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检举人得以书面向本校申请调查。但本校之首长为加害人时,应向教育部中部办公室申请调查。本校无管辖权者,应将该案件于7日内移送其他有管辖权者。

  (二) 知悉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向所属主管通报。通报时,除有调查必要、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规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其身分之资料,应予以保密。

  (叁) 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申请人或检举人得以书面申请调查;其以言词为之者,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前项书面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或检举人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及申请调查日期。

  2.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代为申请调查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居所、联络电话。

  3. 申请调查之事实内容及其相关证据。

  (四) 本校接获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以学生事务处为收件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学生事务处收件后,应指派专人处理相关行政事宜,学校相关单位并应配合协助。

  七、 性侵害或性骚扰之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 本校应于接获申请调查或检举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书面通知应叙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检举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单位。

  申请人或检举人于前项之期限内未收到通知或接获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内,得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词为之者,本校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前项不受理之申復以1次为限。本校接获申復后,应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结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并应将申请调查或检举案交付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

  (二) 本校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调查小组以3人或5人为塬则。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迴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迴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本校针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予公差登记,并依法令或学校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相关费用。

  (叁) 本校调查处理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依下列方式办理:

  1. 当事人为未成年者,接受调查时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行为人与被害人、检举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者,应避免其对质。必要时,得于不违反保密义务之範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行为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3. 申请人撤回申请调查时,本校得继续调查处理。

  (四) 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检举人及证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本校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五) 为保障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本校于必要时得为下列处置:

  1. 弹性处理当事人之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考核,并积极协助其课业或职务。

  2. 尊重被害人之意愿,减低当事人双方互动之机会。

  3. 採取必要处置,以避免报復情事。

  4. 减低行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 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处置。

  八、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惩处: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经本校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后,本校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惩处。若其他机关依相关法律或法规有惩处权限时,本校将该事件移送其他权责机关惩处;其经证实有诬告之事实者,并依法对申请人为适当之惩处。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情节重大者,本校除依相关法律或法规惩处外,并得依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处置。

  校园性骚扰事件情节轻微者,本校得仅依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处置。

  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第3款、第4款之处置,应由本校执行,执行时并应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确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第2款之处置,应由本校所属主管机关规划,本校应督导加害人配合遵守。

  九、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復及救济程序:

  (一) 本校于必要时应对于当事人提供下列协助:

  1. 心理谘商辅导。

  2. 法律谘询管道。

  3. 课业协助。

  4. 经济协助。

  5. 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协助。

  前项协助所需费用,本校编列预算支应之。

  (二) 本校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时,应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单位。申请人及行为人对本校处理之结果不服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20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词为之者,本校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行为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本校接获申復后,应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结果。

  十、 隐私之保密:

  (一) 本校通报时,通报内容应限于加害人经查证属实之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间、样态、加害人姓名及职称或学籍资料。

  (二) 本校建立之档案资料,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指定专责单位保管。

  依前项规定所建立之档案资料,分为塬始档案与报告档案。

  前项塬始档案应予保密,其内容包括下列资料:

  1. 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

  2. 事件相关当事人(包括检举人、被害人、加害人)。

  3. 事件处理人员、流程及纪录。

  4. 事件处理所製作之文书、取得之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5. 加害人之姓名、职称或学籍资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项报告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 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以及以代号呈现之各该当事人。

  2. 事件处理过程及结论。

  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颁定之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準则为準。

  十二、本要点由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讨论订定,公告校园并陈校长核可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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