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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维权进时”之财产权益篇丈夫卖了房
www.110.com 2010-07-13 17:26

  近年来,各级妇联接待的信访中涉及家庭财产的问题呈增长趋势。全国妇联一份报告显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财产关系的复杂,家庭财产纠纷、离婚判决中的住房和财产分割争议等问题越来越多。而因为财产形式日趋多元化,纠纷中男方蓄意转移隐瞒财产,给妇女争取合法的财产权益带来了新的困难。

  被偷偷变卖的夫妻共同财产

  若不是通过法院的调查,提请离婚的张女士还不知道,丈夫已把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家里的一套房子卖给了亲戚。张女士说,由于丈夫的生意做得不错,她当年辞掉工作帮其打理生意,之后做起了全职太太,对丈夫生意的情况越来越不了解,甚至连他私自变卖房子这样的事都不知道。而且,与丈夫协议离婚并得到丈夫支付的一笔钱后,张女士仍然感觉应分割的家庭财产还应更多,但苦于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还有哪些财产,她也只有认了这个“亏”。

  省妇联权益部的马立成介绍说,按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须征得配偶的同意。上述案例中张女士的丈夫私自变卖的房子就属于双方法定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公积金,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等也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按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无约定,婚前财产始终归各自所有。

  被“他”偷偷隐匿的财产

  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离婚网创办人王丹近年接触了不少像张女士这样的案例,其共同的特点是妻子对家庭财产缺乏了解,导致离婚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王律师介绍说,这类案件还有其它一些特点:以前的财产纠纷就是一些家用电器,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等,而现在家庭财产纠纷数额巨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财产的品种也多样化,股票、公司股份等等都进入分割财产的范围。此外,隐匿的财产逐渐增多。一些人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在外地买了房子家里也不知情,而且如果对方刻意隐瞒,这样的案例查找起线索来也很难。

  针对上述问题,王丹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女性要有意识地主动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参与自家生意的相关经营。这样做当然不是为了离婚,客观上却可以保证女性在婚姻出现危机时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协作理财的过程中,夫妻感情也会得到升华。

  “非婚姻”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非婚姻”财产纠纷也日渐增多。但有一条非常明确,法律维护的是合法婚姻中双方的财产权益。

  省妇联权益部的马立成向笔者介绍了他所接触的一个案例。王女士和李先生是熟人关系,王知道李的婚姻生活不幸福。后李告诉王自己已离婚并向其展开追求,王在未对其婚姻状况的真相进行了解的情况下接受了李。同居3年后,王女士才发现李其实并未离婚。二人准备分手时,王女士才想起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马立成说,像这种情况,王女士最多只能分割能证明为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对对方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则无权主张。

  近几年王丹律师接触的同居双方财产分割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王律师说,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这就是说,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她告诫广大女性朋友,尽量不要选择婚前同居。如果同居了,最好签订同居协议,约定好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处理,以免发生财产纠纷,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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