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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歧视“问题学生”
www.110.com 2010-07-13 16:55

  案例:不久前,江西省某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居然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这一举动引起了当地家长和一些教育人士的质疑。

  选举差生,不论理由多么充分,不论解释多么冠冕堂皇,实际上这都是对所谓“差生”的歧视。这种让差生成为另类的做法,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该中学的做法是一种明显的歧视行为。此做法特别容易伤害孩子的心灵与自尊心,并让孩子产生逆反、孤僻心理,从而很可能给孩子终生留下可怕的阴影,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尤其是初中生有他们特定年龄阶段的特点,性格、个性差异较大,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的过程中,这个时候如果把成绩差的孩子看成另类、当成包袱,可能会因此毁了孩子一生,希望这样荒唐的“差生选举”不再出现。

  第二,不得开除“问题学生”。有的学校对后进生采取劝退的办法,使其离校,中断学业。这是一种变相的开除办法,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有些中小学生由于各种原因而辍学,成为流失生,学校也应当设法劝其归校学习。学校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使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这也是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应予制止。

  有这样一个案例:随意开除学生案

  小学六年级学生陈大顺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还动辄与同学寻衅滋事,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最后。有一次陈大顺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班主任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陈大顺开除,主要理由是陈大顺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对其他同学产生不好的连锁反应。学校采纳了这位班主任的建议,一纸布告将陈大顺开除学籍。陈大顺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并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除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有一定作用,但冷静思考一下,开除学生不但有违学校教育的天职,也无法律上的依据。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再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教师理所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伺候,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的推向社会,这无疑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从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看,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学生也没有任何依据。学校因为学生陈大顺的打架、逃学等行为而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法院应责令该学校撤销对陈大顺的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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