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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市农村妇女权益问题调研
www.110.com 2010-07-13 16:36

  导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建设的关注,农村妇女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心,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从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为此,山东高密市妇联就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对全市12个镇(街、区)进行了抽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2000余份。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随着经济参与程度的提高,高密市农村妇女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但民主参与程度无论与男子相比,还是与自身的经济参与程度相比,都明显逊色,差距较大。调查显示,从妇女掌握的政治知识,对村委班子的了解程度,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以及对投票的重要性的认识来看,都处在偏低程度。除了对村里是否需要女干部持肯定态度外,对其他选项都是知道一点,参加一些。选举行为比较被动,好多出于应付心理,且容易受别人左右。

  这主要表现一是农村妇女进村两委领导班子的比例偏低,职位轻微。不但妇女在村两委的比例低,数量少,而且担负的职务也大多处于配角位置。妇女担任村主任、村支书的极少,担负的大都是妇女、计划生育、财务会计工作。据统计,高密市有960个行政村,女村党支部书记仅12人,占全市的1.2%;村两委会干部人数为3921人,其中女干部数为514人,占总干部数的1.3%。 二是从近几年看,妇女进村两委的比例还呈不断下降趋势。有些村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经济模式也很开放,而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行为并不高,不能不引起深思。

  部分农村妇女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比较关心国家时事和社会发展,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引起重视。她们对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就比较重视,希望有自己的代表加入政治队伍,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甚至有时自己也跃跃欲试参加竞选,这是可喜之处。

  (二)人身权益方面

  农村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少数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家庭事务的处理权、家务劳动的合理分摊权等,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有的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甚至限制其改嫁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家庭暴力仍然以各种形式存在,有些家庭还比较严重。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从近五年来,到市妇联上访及妇女维权热线接待的近1000个案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就占48.8%;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如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包二奶、未婚同居等开始滋生和蔓延。

  (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方面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涉及对象包括农嫁非、农嫁农、离婚丧偶妇女、上门女婿及她们的子女。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不能落实。其一,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的土地。其二,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部分结婚时间短的妇女在离婚后,回到娘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其三,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农村妇女的维权表现得无能为力。

  再就是继承权问题,一般在农村都奉行着“养儿防老”的说法,所以赡养老人的负担从明的方面就落在了儿子的身上,但是女儿也都尽孝,甚至比儿子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老的去世后,对于遗产或房产来说,老的也不会想到平分,女儿也不会去争取,她们总感觉养老和继承都是儿子的事情,做闺女的尽孝是应该的,不继承也是应该的。所以在农村极少会发生男女孩子继承权的争执问题。

  (四)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方面

  农村妇女文化程度普遍低下。据2000份调查问卷中显示,小学文化程度的占61%,中学程度的38%,高中文化的农村妇女占1%。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而在农村,有极少数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嫁女如泼水”旧观念等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大部分也得承担比男生多得多的家务,甚至有部分女孩在15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她们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而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这给她们自己生活和社会都造成了一些不良隐患,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形成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社会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1.传统文化的影响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女性角色的塑造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贬低女性价值,使之成为男性的附庸。如“夫者妻之天”、“三从四德”的伦常纲纪;第二,将妇女排除在社会、政治之外。如“男主外,女主内”这些恶俗将妇女定位于“内”的角色。传统文化严重制约了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使他们的各种权利始终难以得到与男性同等程度的保障。

  2.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下,制约其各项权利的发展。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无论跟城市妇女比,还是跟农村男子比,都明显偏低。因文化素质较低,使得妇女的政治认知程度低,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了解较少,影响投票的积极性和准确性;导致妇女获得信息能力差,视野狭窄,接受新事物慢,对村民自治这种新的民主形式理解和接受能力低;同样也导致自信心不足,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自卑感强,对男子和社会依赖性强。

  妇女受教育程度也影响农村妇女其他权利的保障和发展。妇女所受的教育程度越高,其性别觉醒意识、男女平等思想,对问题的理性认识及处理程度都要高。如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由谁照顾孩子、家中大事的决定就容易体现男女平等,在家庭暴力中的反抗、采用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夫妻间的纠纷的比例也高。而在土地权益保障、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也能通过各种渠道甚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而许多妇女却因为文化水平低下,自身的权利保障意识和权利保障能力明显不足。

  3.法律和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使农村妇女的发展步履艰难。从表面上看,政府已经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许多政策和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停留在倡导层次,没有惩戒条款作保证。很多村委会没有女性成员,同样被视为合法。

  三、建议对策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只有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种积极因素,采取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这项工程才能取得切实成效。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宣传,为全社会尊重妇女营造良好氛围提供环境保障。一是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三是要做好对农村妇女自身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强、自爱心理,增强她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让她们树立抗暴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暴力的威胁和侵害,要敢于通过有效的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四是要深入开展“法律进家”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为妇女更好发展争取法律政策保障。把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3、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例如我市建立的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在法院和司法部门专门设立妇女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发挥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的作用,让妇联干部通过陪审工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如我市建议市委政府两办出台了《构建防家庭暴力社会干预机制》的具体办法,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

  4、在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方面,把一些政策条令具体化要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在候选人中把男女分开规定一定比例,也可以在选举过程中规定女选民应到的人数比例。规定选民中必须有一半或接近一半的女性选民,选举活动才能正式开始。同时,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贯穿于妇女参政政策的所有过程,政策的酝酿、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估都要有妇女的参与,从而保障妇女参与民主真正落到实处。

  5、进一步发挥妇联在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妇联作为一个联系政府和妇女的重要组织,在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应该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使妇联在教育培训、沟通协调、矛盾化解、协助维权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6.提高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为了把新农村建设好,建设和谐农村,各级地方政府和妇联现在普遍重视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对成年妇女,可以通过举办扫盲班、文化提高班的形式提高她们的文化知识素质。对年轻妇女,主要是抓好农村女孩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一些有困难的家庭进行补助,完善“春蕾计划”使他们的孩子能顺利上学。只有教育水平、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得到普遍提高,农村妇女才会在权益的发展和保障中迈出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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